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
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
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
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第 1 页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且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
其他合作协议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相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标等项目信息,且协议(合作)对公司产生较大影
响的;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公司
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
(四)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且子公司或参
(1)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股公司同时满足: (2)合资事项明确,合
资各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如涉及);(3)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的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愿披露;
(五)公司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六)
《上市规则》规定披露的内容未达到强制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的
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七)相关方要求但未触及强制披露标准的事项。
(1)针对公司现有业务,预期未来 3 年的累计收入
上述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指:
贡献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针对公司新业务,预期未来
(2)属于公
司战略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对公司的战略意义重大的。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 2 页
(四)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
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
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
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第 3 页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
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
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相关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或授
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
门、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
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第 4 页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