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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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
认真逐项自查和论证,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
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
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背景、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对公司发展的积极影响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
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
制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相关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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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如实反映了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
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定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该等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相关主体出具了对应的承
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十、《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
  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决定是结合了公司自身发
展实际需求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经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论证后
作出。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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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可转债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
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洪芳、刘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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