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 关于“大中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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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05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201 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
“大中转债”。截至目前,“大中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
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中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
项目的议案》,根据《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大中转债”的附加回售
条款生效。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现将“大
中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
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
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二、“大中转债”本次回售原因及方案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大中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可转债募投项目“选矿技
改选铁选云母工程”剩余的部分募集资金和 IPO 募投项目“重新集铁矿 185 万
吨/年干抛废石加工技改项目”剩余的全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实施“一期年产 2
万吨碳酸锂项目”;将 IPO 募投项目“周油坊铁矿年产 140 万吨干抛废石加工
技改项目”剩余的全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实施“年处理 1200 万吨含锂资源综
合回收利用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149)。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大中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本次回售价格为“大中转债”票
面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B 为 100 元/张,i 为 0.50%(“大中转债”第二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3
年 8 月 17 日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的票面利率);t 为 147 天(2023 年 8 月 17 日
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50%×147/365=0.201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大中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01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大中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161 元/张;对于持有
“大中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为 100.201 元/张;对于持有“大中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01 元/张。
   (三)回售权利
   “大中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大中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
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大中转债”。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
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 》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的回售
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
(限申报期内)。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
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大中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大中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
披露的《关于“大中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大中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
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五、备查文件
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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