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天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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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公司设独立董事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3)具有经
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它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财会、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
工作经验;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程序,第一款规定
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按照规
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
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
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规范运作》另有规定
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证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
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中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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