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麦
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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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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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
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