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4-003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9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4,9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3,7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同意 13,78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3,7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同意 13,78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3,7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4,9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3,7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4,9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3,7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
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