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提交董事会,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必要时可紧急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为 10 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已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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