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海复星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A 股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 A 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所涉 A 股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
意见:
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除(1)晏子厚先生、ZHANG JIA AI 先生、
SONG DEBORAH 女士、毕学智先生、张妍女士、王曦源女士、耿晓琳女士、马立杰女
士、李静女士、高勇先生已退休或主动离职、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
股票已被回购注销,以及(2)仇凯先生、何思源女士、林依昆先生因已于第一个限
售期届满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12 日)前(含当日)主动离职致其所持的全部 A 股
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 113 名激励对象所持合计 774,114 股 A 股
限制性股票已满足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该等激励对
象及本公司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该等 A 股限制性股票可予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 A 股激励计划的规定,
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