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煤炭采购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
,针对煤炭采
购的关联交易,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通报的情况,我们了解到公司拟向拉萨联
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联恒”
)采购煤炭。因拉萨联
恒为公司股东联美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拉萨联恒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审议该相关议案时,公司董事会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
料,并听取了公司对上述煤炭采购事项的说明,我们认为本次煤炭采
购行为,是为了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而进行的必要交易,定价原
则:按照不高于曹妃甸港口同期同煤种市场价格。双方煤款按照发站
或港口基准价和数质量调整结算,运费根据发生额据实结算。以双方
认可且书面确认的每批次发货数量和质量确认最终结算煤款。
本次公司煤炭采购的议案,已经公司依法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与会董事均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上述煤炭采购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煤炭采购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名:马国强
杨 政
傅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