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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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局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董事局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更好地发挥董事局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以下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董事局的组成
  第二条   董事局由十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设董事局主席一
名,董事局副主席一至三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局主席和董事局副
主席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章     董事局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经营事宜;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局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局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经营事宜,董事局
对外投资和处置公司资产的权限如下,超过此权限的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须将
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投资、资产购置及处置、借款,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二)非主营业务的投资、资产购置及处置、借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
   (三)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的 10%;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50%,且
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 30%。董事局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及公司未控股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超过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金额的对外担保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
象提供担保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但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除外。
   (5)董事局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董事局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
署同意。
  董事局在行使前款权利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上述董事局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根
据该等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董事局重大投资决策、财务决策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执行。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局主席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局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局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局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副董事局副主席协助董事局主席工作,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
职权时,董事局主席应当指定副董事局主席代行其职权。董事局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局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八条   董事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九条   对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在董事局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和其他与公司
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情,总裁或董事局秘书在事情发生后三天内应及时向董事
局报告,并尽快召开董事局会议。
     第十条    出席董事局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董事、董事局秘书;列席董事局
会议的人员包括监事、总裁或董事局邀请参加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董事局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局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局应
当予以采纳。
              第五章   临时董事局会议召开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局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局会
议:
     (一)董事局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裁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局召开临时董事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
限为:召开临时董事局会议前五天。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
的,在征得全体董事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此种情况下,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
括会议日期、地点与会议的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局临时会
议的说明。
     如果董事局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局副主席或者一名董
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局会议;董事局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
其行使职责的,可由董事局副主席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
责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局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电子邮件等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章   董事局会议的表决方式与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局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局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局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局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与会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或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局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
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
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董事局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局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局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次董事局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局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同意通过。出席董事局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章   董事局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局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局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局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局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局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局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局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局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局制定,经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局。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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