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同时,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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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对公司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重大奖励方案等提出评价意见;
(七) 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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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
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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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