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生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
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非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非担任独立董事
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康华生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 根据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六) 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七) 组织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资
格、授予条件及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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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公司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行政人事部完成上述工作,及时向行政人事
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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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