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
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
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
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
求的,审计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第十一条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其提供
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
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 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
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决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
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相关处
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
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
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
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披露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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