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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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条所述情形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非独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董
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
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
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
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
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
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
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
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
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
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情况,按规定审慎核
查、评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高比例质押行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性、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产生的影响。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职责并行使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可设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与可
持续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的除外。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若设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作为公
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前述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
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直接送达、邮
件或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天。
  尽管有上述,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董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务资助
交易事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审慎
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不
足”、“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实施。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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