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元股份: 关于收到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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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司 12.25%的股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诉讼事项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元股份”)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案号:(2023)鲁 0405 民初 2850 号)等相关材料。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料有限公司 2827 万元/万股股权质押登记(质权登记编号:6328002023002)注
销;
   (三)事实和理由
                                    )与青海聚之源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之源”)及其股东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刘炳生、蔡显威签署《股权投资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拟
对聚之源进行增资。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聚之源支付订金 1
亿元。若因被告内、外部审核/审批等客观原因导致投资无法继续实施的,聚之
源应当无息退还被告已支付的订金。原告为上述还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同日,
原被告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以其持有的 12.25%的聚之源股
权为被告设定担保,同时特别约定,如果自框架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被告仍未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投资,原告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告仍未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投资。直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框架协议签订后的 7 个
月,原告才通过被告发布的公告得知,被告决定终止投资聚之源。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
件成就时失效”。鉴于原告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已经失效,2023 年 7 月 4 日,
原告函告被告请其配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但被告截至起诉之日仍未联
系原告配合办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尚
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 748.88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0.3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
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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