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备案工作,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
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和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交易所”)不时更新的相关制度及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部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以及证券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用相关内幕信息的
外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
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
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开媒介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完整信息,
并按规定保存。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
司应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并报送证监局备案。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
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
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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