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的会议资料,本着
谨慎性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第二批)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 月 5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
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确
定为 2024 年 1 月 5 日,并同意以 4.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戴欣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