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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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5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股东大会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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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及其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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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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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类型的事项合称为“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
述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的各项交易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上述交易中购买或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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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
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违反《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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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
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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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 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 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 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 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 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 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
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
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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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
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
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
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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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
定。
  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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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在会议登记签名册上登记签到,或会议正式开
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参加会议,但不能
参加表决、质询和发言。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住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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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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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质询,应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发
言单。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并审核股东出示的持股有效证明,按报名顺序安排
发言。
  第四十条 大会安排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
告其所持有股份数额。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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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九) 重大资产重组;
  (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
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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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
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股东大会
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
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
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
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由无关联
关系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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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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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或在上一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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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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