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300350)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网站上公告了《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及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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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
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 栋 4308 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
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倩女士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为 2024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9,037,11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1.1639%。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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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1) 议案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9,183,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6%;
反对: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46.2366%;
反对: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3.763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 议案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9,183,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6%;
反对: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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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46.2366%;
反对: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3.763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崇庆
李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