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钢气体: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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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
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气体”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45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32,984.96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9.87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3,255,615,848.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87,801,211.38元(不含增值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7,814,636.7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1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20号)。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
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额
     氦气及氦基混合气智能化充装建设项目(存储
     系统)
              合计                   189,767.67     115,000.00
     三、增加募投项目主体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符合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需要,公司决定
新增全资子公司广钢气体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广钢”)、控股
子公司四川新途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途流体”)、四川省新
途众达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途众达”)为募投项目“合肥
长鑫二期电子大宗气站项目”和“合肥综保区电子级超高纯大宗气体供应项目”
的实施主体。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
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变更前)           实施主体(变更后)
合肥长鑫二期电子大     安徽广钢气体电子       安徽广钢气体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广钢、
宗气站项目         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新途流体、四川新途众达
综保区电子级超高纯     合肥广钢气体有限       合肥广钢气体有限公司、杭州广钢、四川新
大宗气体供应项目      公司             途流体、四川新途众达
     本次新增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广钢作为公司工艺技术研发中心,负责工艺设计、
功能设计、装备研制等方面的工作,具备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力,本次纳入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为项目进行设计并提供主要装备。本次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四川新途流
体主要负责气体充装设备的设计、研发及销售,控股子公司四川新途众达主要负
责气体充装设备的安装,将两家控股子公司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提供部
分设备及工程安装服务,在实施过程中会承担项目部分设备或服务采购等功能,
涉及金额较小。
     公司通过提供借款方式给新增项目实施主体四川新途流体、四川新途众达,
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虽未提供同比例借款,但公司本次借款将参考签署
借款协议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定价公允,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无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本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且其他少数股东以其所持有股
权比例间接承担相应借款的利息费用,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不存在对控股公司进行增资,其他少数股东不存在同比例
增资的情况,公司相关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对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广钢气体工程(杭州)有限公司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气体、
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特种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四川新途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号1栋4层1号
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仪器仪表销售;
试验机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安全咨询服务;专用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线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物
联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
(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普通机械
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
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机器人
安装、维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限合伙)持股比例为49%
  (三)四川省新途众达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号1栋4层1号
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
保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
备、五金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
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特种设备安装服务(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
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林持股比例为4.17%,杨超持股比例为4.17%。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广钢、控股子公司四川新途流体、四川新途众
达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
实施进度。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
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钢气体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实施募投项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进行了必要
的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
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悦          秦国亮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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