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品城: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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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证券部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
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
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
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证券部
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
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五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的内幕信息,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
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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