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品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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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
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
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
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
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股票数
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同比例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
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
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
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
条规定执行。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
所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时
应当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并在股份变动当日
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窗口期内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产
生的收益(窗口期内买卖均价与窗口期前最后一天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差价)由
公司董事会收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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