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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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九洲电
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上海志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51%股权、
上海塔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44.10%股权以及上海唐众网
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 4.9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
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下称《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法规的规定;
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
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
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
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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