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九洲电
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上海志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志良电子或标的公
司)51%股权、上海塔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志良电子 44.10%股权
以及上海唐众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志良电子 4.90%股权,同时拟
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
。
经审核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相关预案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
履行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
续的情况。
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
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