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 名称 页码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
审阅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黄腾飞、
林剑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
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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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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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股份公
指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司、发行人、盛景微
有限公司、盛景有限 指 无锡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无锡九安芯 指 无锡九安芯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富海新材 指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保兴 指 佛山保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建元 指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建辕 指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久科芯成 指 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程 指 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众合鑫 指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润科 指 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芯润博 指 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维纳芯 指 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上海先积 指 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四川久安芯 指 四川久安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雅化绵阳公司 指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
中科芯 指 中科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雅化集团 指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壶化股份 指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峡科化 指 福建海峡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庆华 指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威力 指 四川省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日和 2023 年 6 月 30 日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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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指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招股意向书/招股意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指
向书 上市招股意向书》
股东大会 指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首次公开发 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指
行 行为
董监高 指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光大证券
发行人律师、律师事务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所、锦天城律师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容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
会所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
评估师、评估机构 指
为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
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
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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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
微”、“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指定黄腾飞、林剑云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
表人。
黄腾飞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
业融资部董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十一年,曾负责或参与多个 IPO、再融资及新
三板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林剑云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新兴产业融资部总经理,拥有十六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就职于海通证券、
平安证券、光大证券。曾负责或参与五洲医疗(301234)、佰奥智能(300836)、
航亚科技(688510)、阿科力(603722)、怡达股份(300721)、帝科股份(300842)
、
力芯微(688601)等 IPO 项目,永兴材料(002756)、大江股份(600695)、恒星
科技(002132)非公开发行,以及中国海诚等数十家企业的改制上市项目,具有
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朱王晶,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朱王晶女士,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项目经理,五年投
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就职于华福证券投资银行部、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作为
项目组主要成员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西南证券(600369)非公开发行项
目、荣晟环保(603165)可转债项目、荣晟环保(603165)IPO 项目、渤海钢铁
债务重组项目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盛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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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刘丽敏、曲彦洁、肖权、蔡明佳、关波、陈香莹、王思齐、王缘。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Holyview Microelectronics Co.,Ltd.
注册资本 7,55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7,55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永刚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9 日
公司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 6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H7
邮政编码 214135
电子产品、电子模块、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开发、集成电
路产品的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经营范围 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
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制;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0510-85388869
传真号码 0510-8538886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olyview.cn
电子信箱 ir@holyview.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潘叙
管理部门负责人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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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决,准予盛景微创业板 IPO 项目立项;
上表决),准予盛景微主板 IPO 项目立项。
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2022 年 3 月 17 日-3 月 25 日,质量
控制总部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远程核查。在远程工作和审阅项目证券发行申请
文件的基础上,质量控制总部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议审议。2022 年 4 月 7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盛景微 IPO 项目
进行审议。
是否符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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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
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正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和 2023 年 2 月 23 日召开
内核会议对盛景微 IPO 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
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经过表决,盛景微 IPO 项目通过本
保荐机构内核,同意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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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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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
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全部 5 名董事均出
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永刚先生主持,5 票赞成、0 票反对,对本次股票发
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做出了决议。
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
并在主板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
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
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已经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应程
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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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
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
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盛景有限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是在盛景
有限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完成了工商变
更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14MA1MHNE46U 的营业执照。发行
人自成立以来,已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历次工商年检,目前合法存续,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达三年以上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设立登记及历次工商变更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
前身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 10 月 9 日,
盛景有限按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132,628,445.67 元为基
准,按照 1:0.540749 的比例,将人民币 71,718,750.00 元折为股份公司股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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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
以上。
(3)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通过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通
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设立了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经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
了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了法律意识,增强了责任意识。发
行人参加辅导的人员全部通过了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资料并进行了访谈,查阅三会纪要,并结合相关人士出具的
声明函,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经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的编制等方面的审
慎核查,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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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文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部门及人
员,并与容诚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并分析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
见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①资产完整性
发行人拥有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具有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技术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和市场营销体系,核心
技术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公司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本公司资产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
使用的情形。
②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且领取报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③财务独立性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
作出财务决策。公司设立了单独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履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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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及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④机构独立性
发行人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必要的职能部门,
建立了规范化的运作体系。公司各机构和职能部门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
度规定的职责独立运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
门完全分开,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同的情况。
⑤业务独立性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在经营及管理上独立运作,形成了独立的采购、研发、销售业务体系,具备面向
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①经过对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资料、工商登记资料、
供应商及客户访谈记录等文件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
未发生重大变化。
②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近三年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有关股东
(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的核查,了解发行人近三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近三年,发行人董事变化如下:
报告期初至 2020 年 9 月,盛景有限董事会由张永刚、赵先锋、唐睿德组成。
会成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为张永刚、赵先锋、唐睿德、张志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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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生,其中张志宏、黄寅生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同日,盛景微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永刚任董事长。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变动系股东派驻董事变化以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适应公司法和上市规则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
近三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如下:
报告期内,张永刚为总经理、赵先锋为副总经理。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③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了公司最近三年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章
程,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张永刚、殷婷。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未发生变更。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历次股权转让相关协
议、访谈发行人及其前身盛景有限历史上主要股东,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
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并对知识产权权
属进行了查询。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发行人经营场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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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是一家具备高性能、超低功耗芯片设计能力的电子器件提供商,主要产品
为工业安全领域的电子控制模块。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合法合规证明,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
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
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查阅工商资料、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与相关人员访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方式对发
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目前共有股东 14 名,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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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75,500,000 100.0000
经核查,无锡九安芯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员工的持股平台,股东均为自然
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
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
序。
经核查,众合鑫系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
及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无锡金程系其合伙人无锡市金程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无锡
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涉及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
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程序。
经核查,上海建辕系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
涉及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
人,无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股东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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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登记证书,并核查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发行人其他非自然
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管理人名称
情况 情况
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登 记 编 号 : 基金编号:
企业(有限合伙) P1020562 SCC616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 登 记 编 号 : 基金编号:
业(有限合伙) P1061329 SR910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久科投资管理有 登 记 编 号 : 基金编号:
限公司 P1065709 SLD696
登 记 编 号 : 基金编号:
P1002724 SJD808
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 登 记 编 号 : 基金编号:
司 P1060141 SND640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股东均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之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已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备案、登记,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向
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期间,公司
的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
素。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
售渠道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类型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及自身特点所决定,特提示投资者应
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或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电子控制模块是电子雷管的核心组件,每一个电子雷管必
须配备一个控制模块。随着电子雷管全面推广应用,2018 年以来,爆破专用电
子控制模块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电子雷管需求量将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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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8-10 亿发,相应地,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的年需求量为
模块的市场空间为 40-50 亿元。目前国内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竞争较为激
烈,2023 年上半年,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出现下滑,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以提升市场占有率,将面临市场空间被挤压的风险。
虽然国外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较大,发行人正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产品尚未实现直接海外销售。发行人子公司上
海先积的主要产品放大器等信号链模拟芯片市场空间较大,但是目前上海先积的
销售规模较小,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713.81 万元和
场,目前尚处于研发、验证阶段。
如果发行人未能顺利拓展海外市场或其他应用领域、上海先积经营情况不及
预期,发行人将面临市场空间受限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93.68%、75.57%、65.94%和
降、调整采购策略或向其他同类供应商进行采购等,可能导致公司订单大幅下降,
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680.97 万元、7,619.68 万元、
果未来发行人部分客户信用状况与履约能力发生恶化,出现支付困难、拖延付款
等现象,公司将面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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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圆、储能元件、点火元件等是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电子控制模块的主要原材
料,其供应情况、品质情况与采购价格对电子控制模块的及时交付、产品质量与
生产成本产生重要影响。
发行人采购的储能元件、点火元件主要来源于进口,如果海外原材料供应商
的生产情况与物流情况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出现原材料不能按时按量供应、原材
料价格上升等情形;同时,国际形势与汇率的变化也将对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供
应及采购价格产生影响。如果未来国际形势与汇率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发行人的
产品供应能力、成本控制、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未来晶圆产能紧张,发行人一方面可能难以直接从晶圆制造企业获得足
够的产能,产品供应能力将受到制约;另一方面,产能紧张导致晶圆采购价格上
涨,相应地压缩了发行人的利润空间。
万元,该收购行为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购形
成商誉账面原值 4,490.38 万元。
发行人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商誉及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减值测试,截至 2023 年 6 月末相关商誉发生减值 695.39 万元。如果未来上海先
积的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公司在未来继续计提商誉减值损失,从而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电子控制模块、起爆控制器构成电子雷管起爆系统的关键组成
部分,电子雷管主要应用于矿山开采、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
的领域,其使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因此,行业
主管部门、下游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极高。
公司主要产品的质量与晶圆、储能元件、点火元件等主要原材料的质量与性
能密切相关,又受到封装测试、贴片组装等委托加工商的生产工艺流程影响,存
在影响因素多、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的特点,并且现阶段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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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量大、周转率高。如果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出现大规模产品召回情
形,甚至损害公司品牌形象,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主要应用于民用爆破领域,报告期内,电子控制模
块及起爆控制器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17%、96.02%、96.51%
和 96.86%。
除民用爆破领域外,发行人基于核心技术的共通性,积极探索核心技术在地
质勘探、石油开采、应急管理与处置、新能源汽车安全系统等领域的应用,目前
均处于研发、验证阶段,预计将于 2024 年投入市场。发行人在新应用领域的拓
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发行人未能研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在
新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将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进一步增长产生不利
影响。
公司专注于电子控制模块、起爆控制器、放大器等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而将
晶圆制造、封装、测试和贴片等生产环节委托给专门的加工商。由于晶圆制造、
封装测试等行业的前期投入大、技术门槛高,上游行业集中度较高,使得公司供
应商相对集中,另外,储能元件、点火元件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也较为集中。报
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委托加工费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5.24%、90.81%、83.80%和 85.97%。
受供应商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的影响,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品牌知名
度,才能从上游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企业及时获得足够的产能,如遇上游供
应商产能紧张或发行人采购规模下降,则发行人能获得的产能将受到限制,原材
料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成本也将上升。发行人的原材料供应商与委托加工供应商
较为集中,如果主要供应商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产能受限制、
甚至无法供货,可能对发行人的原材料供应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的产
品供应能力与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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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要通过电子控制模块、起爆控制器等产品为客户提供高安全和高可
靠的智能化电子雷管起爆控制系统。发行人依托高低压超低功耗芯片设计、采用
扩展 Modbus 总线通信的主从(Master-Slave)级联网络、抗高冲击与干扰等核心
技术,满足下游客户对电子控制模块的高安全性、高可靠性等要求。
未来如果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产品与相关市场主体发生纠纷、争议或诉讼,
甚至影响相关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有效性,将会对发行人的技术开发、产品创新及
市场销售等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是一家具备高性能、超低功耗芯片设计能力的电子器件提供商,主要
产品为电子控制模块。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7.56%、46.08%、
如果未来市场竞争加剧、竞争对手推出更具竞争优势的产品,原材料采购价
格或委托加工成本增加,若发行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则可能导致发行人的
产品毛利率下滑,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半成品、发出商品等
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130.44 万元、7,753.94 万元、
上涨及上游芯片代工产能趋紧的影响,发行人基于市场预测及自身经营情况提高
备货规模,导致存货金额增加。未来,如果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与发行人
的预测情况差异较大,或者发行人自身存货管理不当,均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存
货积压,从而需要增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对下游
爆破领域以及拟拓展的其他领域的行业发展趋势、终端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状况
等因素的分析,如果电子雷管替代传统工业雷管的进展不及预期、市场环境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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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竞争加剧等外部不利情况发生,或者由于发行人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未能按计
划开工或完工、拟拓展的其他领域进展不顺利、未能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等内
部不利情况发生,则公司有可能面临无法按照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风险,或者面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实现效益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将比发行前显著增加,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在短期内
难以全部产生效益,预计短期内,发行人净利润水平无法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
存在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以高性能专用数模混合芯片为基础,结合不同应用场景特点开发电子
控制模块产品。目前,发行人将高低压超低功耗芯片设计、采用扩展 Modbus 总
线通信的主从(Master-Slave)级联网络、抗冲击设计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应用
于爆破领域。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电子控制模块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95.59%、91.99%、91.34%和 93.85%,起爆控制器、放大器等其
他产品占比相对较小,发行人产品相对单一。
由于产品相对单一,公司抵抗市场竞争、行业波动及主要客户变化的能力较
弱。如果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发行人市场份额下滑,电子雷管及爆破专用电子
控制模块市场出现下滑或者波动,或者主要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存在大幅下跌的风险。
电子控制模块是以芯片为基础,结合不同场景应用需求开发而形成的专用模
块。相关技术人员需要在芯片、模块设计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并能准确理解
不同场景的应用需求,进行针对性开发设计。目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业务规模快速扩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也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
如果公司未来在技术人才引进及培养方面投入不足或策略失当,将加剧技术
人才的紧缺程度,甚至导致现有骨干技术人员流失,从而对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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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上海先积均系高新技术企业,均已于 2019 年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上海先积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 681.86 万元、890.97
万元、1,913.59 万元和 898.41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31%、9.05%、
过复审,将不能继续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则会对发行人的净利润产生不利
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租赁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以及部分租赁房产未办
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形。未来,发行人如因租赁房屋产权瑕疵而导致租赁房产非
正常终止、无法续约、搬迁而产生额外的费用支出,或因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
被主管部门处罚,将会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覆盖比例分别为 95.65%
和 96.3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未
来,如发行人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相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有权机构处
罚,将会对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编制了 2023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容诚会计师审核,
于 2023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3]210Z0146
号)。公司预测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115,670.8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26,647.9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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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时应谨慎使用。
尽管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考虑到盈利预测所依据
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需求以及细分行业竞争情
况等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加之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实现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由于电子控制模块是电子雷管的核心组件,电子控制模块的成本占电子雷管
的成本比重较大,下游电子雷管生产企业为了能够降低电子雷管生产成本、提升
公司盈利水平,同时保证电子控制模块的产能供应,尝试进入电子控制模块行业。
目前,尝试进入电子控制模块领域的下游客户较多,如果下游客户实现自主
供应电子控制模块,将挤压发行人的市场空间,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随着电子雷管快速推广应用,国内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竞争日益激
烈,目前正是行业内企业抢占市场份额的关键时期。如果公司不能在产品性能、
种类及性价比等方面持续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将面临市场份额下滑的风险,发
行人的经营业绩也将下滑。
滑,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提升市场占有率,将面临市场地位下降的
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下游民爆行业均面临着严格的行业监管,如果未来发
行人新开发的电子控制模块初次应用到工业数码电子雷管,需按规定进行安全评
估,如果新开发的产品未能通过安全评估,则会导致新产品无法投入市场,从而
使得公司的新产品无法产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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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执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或者行业标准,发行
人可能需调整产品设计结构或检测要求等以满足监管要求,由于产品设计调整需
要一定时间,期间将会对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情况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
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
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因有效报价投资者或
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导
致本次发行中止的风险。若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时
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
形,可能会出现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公司的市场地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电子控制模块产品在爆破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
从 2020 年的 34.19%提升至 2022 年的 40.41%,2023 年 1-6 月市场占有率为
在爆破领域,电子控制模块作为电子雷管的核心组件,每发电子雷管必须配
备一个电子控制模块。报告期内,民爆行业电子雷管总产量与发行人的电子控制
模块销售量及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发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电子雷管总产量 3.03 3.44 1.64 1.17
发行人电子控制模块销售量 0.70 1.39 0.64 0.40
发行人市场占有率 23.10% 40.41% 39.02% 34.19%
注 1:电子雷管总产量数量来源于中国民爆信息;
注 2: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发行人电子控制模块销售量/电子雷管总产量。
报告期内,在市场需求与政策的双重驱动下,民爆行业电子雷管的总产量快
速增长,相应地推动了电子控制模块的市场需求量快速增加。随着市场的蓬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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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发行人依靠高安全、高可靠和品质优良的产品,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口
碑,其电子控制模块产品销量不断增长,从 2020 年的 0.40 亿发增长至 2022 年
的 1.39 亿发,2023 年 1-6 月为 0.70 亿发;发行人在爆破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也处
于较高水平,从 2020 年的 34.19%提升至 2022 年的 40.41%,2023 年 1-6 月为
在信号链模拟芯片领域,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在放大器这一细分赛道已构
建规格多样的产品系列,产品主要应用于工业控制、新能源、汽车、通信及消费
电子等市场。
(二)发行人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在爆破领域,电子控制模块是电子雷管的核心组件,与起爆控制器构成电子
雷管起爆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实现电子雷管精准起爆。
(1)电子雷管较传统工业雷管具备明显优势
电子雷管又称数码电子雷管、数码雷管或工业数码电子雷管,即采用电子控
制模块对起爆过程进行控制的电雷管。传统工业雷管主要为导爆管雷管、工业电
雷管,通过内置的化学延期药剂实现延期。
电子雷管采用电子控制模块替代化学延期药剂实现延期,相较传统工业雷管
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爆破效率,具体如下表:
特性 电子雷管 传统工业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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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电子雷管 传统工业雷管
社会安全性较高:可通过物联智能管 社会安全性较低:通过公安系统管控,
控,需授权使用,能够实现在生产、 记录流通使用记录,无法对使用终端管
存储、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的闭环管控 控,有流失隐患
安全性
使用安全性较高:具有抗静电、抗杂
使用安全性较低:抗静电、抗杂散电流
散电流功能,除专用起爆器外均不能
功能较差,可用普通起爆器等起爆
起爆
检测效果较差:导爆管雷管无法通过仪
可在线检测:电子雷管网络在爆破前
器检测、只能通过人工检查;电雷管可
可以对网络中的每发雷管进行状态检
通过测量电阻检测,但检测项目有限。
测,能够快速进行故障定位,确保网
从而导致检测效果较差,易产生拒爆现
络起爆的可靠性
象;
可靠性
延期精度较差:主要依靠化学延期体来
延期精度较高:由于采用了电子控制
控制延期时间,存在较大的误差,为防
模块实现延期,可以做到无段别区分
止延期重叠,一般在延期时间上做段别
生产和使用,
延期精度可以精确到 ms,
划分,但即使做了段别划分,仍然会发
有利于优化爆破方案
生窜段现象,使用限制较大
可实现大规模高效组网:组网能量强, 组网能力较差:组网设计较为复杂,限
可一次完成大规模爆破;组网连接便 制较多,大型网络设计成本较高;爆破
爆破效率
捷,联网快、可靠性高;能够实现可 网络连接需要现场确认装孔段别,采用
靠通讯 胶布连接,可靠性差
(2)电子控制模块是电子雷管的核心组件
电子控制模块是电子雷管的核心组件,电子雷管通过电子控制模块实现可靠
通信、身份识别、状态检测、精准延时、起爆控制等关键功能。同时,电子控制
模块能够内置密码和身份码,使得电子雷管起爆系统具有安全管控功能,行业主
管部门已建立电子雷管的安全管控机制,能够实现电子雷管在生产、存储、流通
和使用各环节的闭环管控,特别是通过密码与授权控制起爆的功能有效杜绝了涉
爆危险品的非法使用,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典型的电子控制模块主要由芯片、储能元器件、开关元器件、防护元器件及
点火元器件组成。电子控制模块获取起爆控制器提供的电源,可执行身份识别、
在线检测、授时延时、起爆控制等多种指令。起爆时,芯片接收到指令并通过身
份识别后,按照指令进行高精度延期,延期结束后控制电子开关导通,储能元器
件的能量通过开关元器件释放至点火元器件上完成电子雷管起爆。典型的电子控
制模块的各组成部分及相应功能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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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控制模块在爆破领域的市场发展概况
①民爆行业转型升级的需求推动电子控制模块细分行业发展
传统工业雷管通过内置的化学延期药剂实现延期,安全性、可靠性较差,爆
破效率较低。随着芯片与电子元器件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外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
开始研究开发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于 80 年代中期形成了电子雷管产品,但
总体处于研发和应用试验阶段。20 世纪 90 年代,凭借安全、精准、高效爆破等
优势,嵌入电子控制模块的电子雷管大量替代传统工业雷管,获得了较快发展,
下游电子雷管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这一阶段,瑞典诺贝尔公司、南非 AEL 公司
凭借出色的研究能力在竞争中获得了领先地位,同时市场也涌现了多家开发、生
产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和电子雷管的企业。
用电子雷管进行爆破。随后,国内企业开始研发电子控制模块,经过十多年的研
发、验证和工程应用,技术水平日臻成熟,推动了国内电子控制模块细分市场的
逐步发展。
②近年来电子雷管市场迅速发展,拉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快速增长
随着技术实力的提升和爆破工程实践验证,国内企业生产的电子控制模块性
能逐步提升、制造成本下降,有效降低了电子雷管使用成本,使得电子雷管具备
良好的经济性,可广泛用于各类爆破场景,如一般露天爆破、隧道爆破、地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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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矿开采和大型抛掷爆破等。对爆破用户而言,使用电子雷管可以显著提升安全
性、可靠性与爆破效果,并使得爆破综合成本明显下降;对监管部门而言,使用
电子雷管使得安全管控更加便捷、高效,为电子雷管的广泛推广应用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各种政策,大力支持电子雷管的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
化部于 2018 年颁发《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大对数码电子雷
管的推广应用力度;并于 2021 年 11 月发布《“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
发展规划》,要求除保留少量产能用于出口或其它经许可的特殊用途外,2022 年
在政策和市场的推动下,电子雷管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相应推动了爆破专
用电子控制模块市场的快速增长。2018 年以来,电子雷管产量从 2018 年的 0.16
亿发增长至 2022 年的 3.44 亿发,平均年化复合增长率为 115.33%;电子雷管替
代率(电子雷管产量/工业雷管总产量)逐年上升,从 2018 年的 1.28%提升至 2022
年的 42.73%。2023 年 1-6 月,电子雷管产量为 3.03 亿发,同比增长 219.17%;
电子雷管替代率为 91.27%,较上年同期提高 71 个百分点。目前,我国电子雷管
已基本实现全面替代。
数据来源:“中国民爆信息”公众号(由中国爆破行业协会运营)。
(4)电子控制模块在爆破领域的应用场景
电子控制模块作为电子雷管的核心组件,主要结合电子雷管的不同应用场景
进行设计、开发,下游民爆企业将电子控制模块置入电子雷管中,最终销售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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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各类矿山开采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经济上行周期,煤、铁、铜等各
类矿产品的需求相应增加,加上“双碳”目标下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对锂、镍等矿
产资源的需求大幅上升,将使得矿产资源开采量有所增加,相应推动电子雷管的
市场需求。在经济下行周期,国家将统筹加大交通运输(铁路、公路等)、能源、
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将带动电子雷管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因此,
矿山开采与基础设施建设互为补充,为电子雷管等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较为稳定
的市场需求,相应支撑了电子控制模块与起爆控制器市场的发展。
此外,煤矿许用电子雷管预计将投入市场,成为电子控制模块市场新的增长
点。根据《“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发展高稳定性、可
靠性工业数码电子雷管,适应煤矿井下等特殊场所应用的工业数码电子雷管。由
于煤矿许用电子雷管应用于存在可燃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作业,对电子
控制模块技术准入条件要求较高,需要确保电路具有足够高的安全设计。目前,
使用发行人电子控制模块的部分民爆企业已通过国家专门煤矿用产品检验机构
的安全认证。未来,随着煤矿许用电子雷管投入市场,相应的电子控制模块市场
也将迎来增长。
(5)国内爆破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民爆行业在“十三五”期间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号召,积极推进民爆生
产、爆破服务的一体化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民爆企业不断提高“走出去”
能力,与矿山企业、工程建设企业等采取联合投标、共同开发的方式,大力开拓
国际市场,同时,积极到国外投资建设生产设施,提供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2021
年初,民爆行业生产总值前 20 名生产企业集团中,有 8 家分别在亚洲、非洲、
南美洲的 14 个国家有建厂或并购等投资计划,总投资额近 7.1 亿元。国内电子
雷管生产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将给电子控制模块细分市场带来新的增长点。
随着技术、产品的不断成熟,国内电子控制模块在产品性能上与国外同类产
品相比差距逐步缩小,而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国外同类产品。因此,电子控制模块
已具备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的条件,在南非、南美与澳洲等矿产资源丰富的
国家和地区具备中高端应用市场的竞争力,海外市场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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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电子控制模块满足安全性、可靠性、规模组网、抗强干扰等要求,以
发行人为代表的业内企业的技术大多朝着低功耗芯片设计技术、大规模组网技
术、精准延时技术、高效通讯技术和抗干扰技术等方向发展。上述产品特征和技
术方向与地质勘探、石油开采、应急管理与处置、新能源汽车安全系统等领域具
备一定的共通性,可以延展应用于上述领域,具体如下:
(1)电子控制模块在地质勘探领域的应用
地震勘探是地质勘探的重要方法,是指采用人工方法激发弹性波,利用地下
介质弹性和密度的差异,通过观测和分析人工地震产生的地震波在地下的传播规
律,推断地下岩层的性质和形态的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地震勘探是地球物理勘探
和解决油气勘探问题最重要、最有效的方法。地震勘探作为钻探前勘测石油与天
然气资源的重要手段,在煤田和工程地质勘查、区域地质研究和地壳研究等方面,
也得到广泛应用。
以中石化下属公司委托发行人进行的地震勘探电子雷管起爆组网安全技术
改进及配套设施制作项目为例,一方面,目前没有成型的电子雷管能够满足地震
勘探精度需求;另一方面,传统的地震勘探用遥测爆炸机连接复杂、操作程序繁
多,容易出现起爆网络检测准备时间长,出现故障排查难度大,甚至出现早爆或
拒爆等现象,不能直接应用于电子雷管起爆。因此,中石化下属公司委托发行人
开展电子雷管芯片技术改进,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电子起爆系统(主要由
电子雷管和起爆控制器构成)与地勘起爆系统无缝对接,满足地勘系统同步性要
求,同时需优化操作流程来满足野外作业的可靠性和便捷化需求。
(2)电子控制模块在石油开采领域的应用
石油射孔是油井钻好后试油前的一道工序,电缆输送式套管射孔是常用的一
种射孔方法。它是在套管内用电缆将射孔枪下至油井预定深度,靠射孔弹射开目
的层位的套管及水泥环,构成地层至井筒的连通孔道,以便于采油、采气等作业。
石油射孔的特点是油井较深,地下深度一般为 5~6km,温度高达 150°C~180°C,
作业环境复杂,对设备及部件的要求较高。目前石油射孔采用的是高温磁电雷管
单发作业,每射孔一次后均需将射孔枪提升到井口进行下次射孔弹装配,射孔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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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和可靠性较低,从而导致施工周期长、井控安全风险大。
为了提升射孔效率,一些石油企业研发了由电子雷管模块分级射孔系统和电
子雷管起爆系统组成的电缆传输分级选发安全射孔系统。该系统用电子控制模块
替代了传统的射孔起爆装置,可以通过起爆系统控制同一网络中的特定雷管起
爆,实现低压起爆、提升安全性,起爆距离较长、满足油井深度要求,抗干扰性
强、能够在极端环境中保证信号传输质量。电子控制模块在上述领域的应用可以
有效减少单井下井次数,提升电缆射孔的作业效率,保证了射孔作业的安全性与
分级起爆的可靠性。
(3)电子控制模块在应急管理与处置领域的应用
在应急管理与处置方面,电子控制模块正在拓展应用于雪崩、地震等地质灾
害处理与消防灭火,具体如下: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多样、地质灾害频发的国家,由于地震和雪
崩引起的事故屡见不鲜。以西藏派墨公路多雄拉垭口为例,每年 11 月至次年 6
月大雪封山,时有雪崩灾害严重制约着道路通行安全。如何探测雪崩危害发生,
甚至人工主动诱发雪崩提前消除潜在灾害等相关技术在国外已进行几十年的研
究,国内也着手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在国家应急部支持下,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将
“极端环境下雪崩爆破与应急监测预警技术研究”科研课题列为 2023 年重点研
发及转化项目之一,发行人正在配合课题承担单位围绕高寒高海拔极端环境下雪
崩控制爆破技术需求,开展雪崩爆破诱发机理应急监测预警技术研究。
高层楼宇灭火一直是消防领域的难题,举高消防车在城市复杂环境下“进不
去”、“展不开”、“够不着”,灾情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为此,研发出可以
地面发射或无人机装载的灭火弹不失是一种有效解决手段。灭火弹可内置电子控
制模块,利用电子控制模块安全、可靠、起爆时间可控、耐冲击等特点实现负载
环境作业条件下远距离、精准引爆,从而提升救援效率和灭火效果。
(4)电子控制模块在新能源汽车安全系统领域的应用
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 25.6%。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攀升,新
能源汽车的电源安全问题愈发受到关注。目前,新能源汽车大都依赖锂电池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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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来源,锂电池一旦发生燃烧,正极材料将会在高温之下释放氧气助燃,燃烧
加剧,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如何在锂电池短路初期(电流急剧增大)迅速阻断
电路回路,从而切断锂电池内部自反应链条阻止燃烧,是预防新能源车电池起火
的一种有效手段。传统的断电保护手段为“高压继电器+高压保险丝(熔断器)”
的解决方案,当电流在一定的范围内,继电器可正常运行,控制回路的通断;只
有在较高的故障电流下,熔断器才开始工作,通过熔断本体来切断回路电流。这
种方案在电流超出继电器工作范围但仍未达到保险丝熔断能量时,特别是伴随着
高压保险丝老化之后阻抗提高,熔断响应时间变长时,足以损伤继电器等电路元
件导致高温起火。
在此背景下,国外一些汽车安全系统企业提出“点火式断电安全保护开
关”,断电安全保护开关在接收到外部碰撞信号或是电池管理系统 BMS 所监测
到的故障信号同时,能在千分之一秒时间之内完成断路作业。目前,发行人应国
内新能源汽车高压安全系统厂家要求,正在研发烟火式断路安全保护装置。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电子控制模块作为电子雷管起爆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目
前主要应用于爆破领域。特殊的应用场景对公司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提出了较
高的要求。凭借出色的技术实力与大量的工程验证,发行人的电子控制模块产品
在安全性、可靠性、抗冲击与干扰能力、爆破效率等方面形成了竞争优势,可应
用于-40℃~+85℃的宽温环境、高过载冲击和电磁干扰环境下的地下小断面金属
矿爆破、对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大型抛掷爆破、大规模拆除爆破等特殊领域。
公司依托自研的三代雷管控制芯片,结合应用场景进行专用模块开发,不断
根据市场发展趋势与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升级与迭代。2019 年,公司系统性解决
并突破了小断面爆破难题,2020 年起公司的小断面电子控制模块产品大规模应
用于爆破工程,2021 年,公司开发煤矿许用电子控制模块,使用发行人电子控
制模块的部分民爆企业通过了国家专门煤矿用产品检验机构的安全认证。
爆破工程,是目前已知的国内最大规模的地下矿单次应用电子雷管爆破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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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爆破工程的作业环境复杂,可能面临高温、低温、高压或复杂地质环境,
爆破过程会产生强烈的过载冲击和电磁干扰,对电子控制模块的安全性、可靠性、
抗冲击与干扰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为了满足应用要求,发行人形成了高低压超
低功耗芯片设计、采用扩展 Modbus 总线通信的主从级联网络、抗冲击与干扰技
术等多项核心技术。
发行人基于上述核心技术开发出专用超低功耗集成电路与主/子机系统并将
该技术应用于电子雷管起爆系统,该系统具备密码管理、在线检测、精准延时、
抗干扰等特征,安全性、可靠性、爆破效率较高。公司从专用集成电路设计与产
品结构设计两个方面着手解决爆破带来的强过载冲击与电磁冲击,使得产品具备
较强的抗冲击与干扰能力;通过高低压超低功耗芯片设计与扩展型主从级联网络
技术实现大规模高效组网,通过专用指令通信处理技术与调制/解调结构实现可
靠通讯,从而提高了爆破效率。
公司基于核心技术构建了具有超低功耗、大规模组网能力、抗高冲击与抗干
扰等特点的产品开发平台,该技术平台可应用于对安全性和可靠性有较高要求的
领域,如民用爆破、地质勘探、石油开采、应急管理与处置、新能源汽车安全系
统等领域,目前,发行人主要利用该平台为爆破专用电子控制模块等产品开发提
供技术支撑,并积极开发地质勘探、石油开采、应急管理与处置、新能源汽车安
全系统等其他应用领域的产品。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核心技术在地
质勘探等领域的拓展应用已有实质性进展。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累计拥有专利 99 项,其中发明
专利 31 项。公司被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制造类),是江苏省高性能数码电子雷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发行人通过了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质量管理
规范,从元器件选用、产品质量检测、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系统等方面采取措施
以保障电子控制模块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其一,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元器件研究
实验室和元器件验证导入流程,对各类型元器件进行充分、科学的验证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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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确保元器件质量水平在选材环节得到保证。其二,发行人建立了电子控制
模块测试实验室,对电子控制模块性能和质量进行全面的测试与监控。其三,发
行人建立了电子控制模块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系统,通过过程质量监控、过程失
效品分析获得质量提升,并进行针对性分析改善,持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在电子控制模块方面,公司制定了企业标准,其中产品要求和试验方法在满
足安全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另行对延期精度、延期时长、组网起爆能力等性能指
标提出要求,确保产品性能具备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对新研发的电子控制模块
实行红、橙、黄、绿升级管理办法:通过分析论证报告与 6 项电性能摸底之后由
红色升级为橙色;在小批量生产 2,000 个时,失效率不超过现阶段量产模块,并
通过老化试验、药剂匹配试验、专项与极限测试后,可由橙色升级为黄色;在中
批量生产 300,000 个时,失效率不超过万分之三,并且通过验收标准中规定的试
验内容,以及目标管厂的升降法药剂匹配试验、组网试验后,取得客户验证正常
或无结果的反馈,可由模块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黄色转绿色评审。
发行人以其成熟的、严格的、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方法,通过多种质量管理方
式,确保公司产品能够稳定地保持较高的质量水平,并促进产品质量持续改善,
公司具备质量管理优势。
近年来,依靠高安全、高可靠和品质优良的产品,公司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
市场口碑,品牌知名度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电子控制模块在爆破领域的市
场占有率从 2020 年的 34.19%提升至 2022 年的 40.41%,2023 年 1-6 月为 23.10%,
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爆破领域,公司已经与雅化集团、壶化股份、海峡科化、
西安庆华、宜宾威力、前进民爆等多家民爆行业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
关系,并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发行人的产品终端已广泛应用于高速路基开挖、
矿山爆破、楼房拆除爆破、隧道掘进、金属矿小断面、高速路基桩、大型露天煤
矿抛掷爆破及重点工程建设等多种爆破工程。
电子控制模块市场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复杂的应用环境对电子控制模块的
产品性能有较高的要求,电子雷管生产企业普遍倾向于选择经过长期使用验证、
安全性及可靠性较高的电子控制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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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依托于自研的数模混合芯片,结合不同应用场景特点进行专用模块开
发,形成电子控制模块产品。根据上游领域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特点,公司将部分
环节交由外部供应商完成。在原材料方面结合应用需求选型并进行定制化改进,
同时将晶圆制造、封装测试、贴片组装等主要生产环节委托给工艺成熟度高的外
部供应商完成,以确保设计的可实现性和产品品质的稳定性。
在原材料方面,由于通用的电容、电阻、MOS 器件不能满足爆破这一特殊
工作环境的要求,发行人结合应用环境需求,对标准器件的某些特性进行针对性
改进,比如结合宽电压范围的应用需求改进厚栅 MOS 器件,结合低功耗高速响
应的需求改进亚阈值 MOS 器件等,并向供应商进行定制化采购。
在生产工序方面,发行人与工艺成熟度高的晶圆制造企业、封装测试企业、
贴片组装企业等各个环节的供应商保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良好的产业链合
作基础。公司与供应商在长期的合作中充分磨合,对各自的技术要求、工艺能力
和质量要求有充分的了解,双方可及时沟通制造或加工进度、协调产能冲突,以
满足产品品质和交期要求。通过对上游制造技术变化的提前介入、磨合,公司将
新的制造技术融入设计方案,为产品的快速开发和品质的稳定性提供了有力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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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一、对发行人满足“两符合”和不涉及“四重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中发行人
是否符合“两符合”和“四重大”的核查如下:
(一)发行人满足“两符合”相关要求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经营场所,调查了发行人从事的电子控制
模块行业,了解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所处行业地位,确认发
行人是一家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
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拟上市板块定位。
(二)发行人不存在“四重大”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无锡盛景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走访发行
人注册地的工商、质监、环保、社会保障等机构或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有关证
明文件,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
人经营场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天
眼查、企查查等多家网站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
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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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除了依法聘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发行人聘请了成天咨询(广州)
有限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成天咨询(广州)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聚源街 50 号 4#栋 3A 层 996,经营范围:商务咨询
服务;工商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
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代理、统计数据审核、
统计信息咨询(不含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涉外统计调查等许可项目);商品信息
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成天咨询(广州)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100.00%
成天咨询(广州)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咨询服务的公司,其主要为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发行人与其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账。
发行人除上述聘请第三方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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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等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
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 2:《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字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
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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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朱王晶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年 月 日
林剑云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林剑云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薛 江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刘秋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
表人、总裁:
刘秋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董事长:
赵 陵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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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黄腾飞、林剑云担任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工作
和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
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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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被授权人:
黄腾飞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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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黄腾飞、林剑云
二人担任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
签字保荐代表人,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7
号)相关要求,对黄腾飞、林剑云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执业情况说明如下:
一、黄腾飞先生、林剑云先生均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
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均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
历、最近 12 个月均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均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
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二、截至本说明与承诺出具日,黄腾飞先生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主板
在审企业家数为 1 家,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项目,创业板在审企业家数为 0 家,科创板在审企业家数为 0 家;林剑云
先生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主板在审企业家数为 1 家,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创业板在审企业家数为 0 家,
科创板在审企业家数为 1 家,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项目。
三、最近 3 年内,黄腾飞先生、林剑云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均未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
分。
四、最近 3 年内,黄腾飞先生曾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为:浙江
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项目、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首发
项目;林剑云先生曾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项目为: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项目、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发项目、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黄腾飞、林剑云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与承诺。
(以下无正文)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字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
的说明与承诺》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林剑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00634
致: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盛景微”)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
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和《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
业细则》
(以下简称“《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编报规则》
《执业办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执业规则》和《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盛景微、发行人、股份公司、
指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盛景有限 指 无锡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维纳芯 指 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先积 指 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蠡园开发区分公司,发
蠡园分公司 指 行人的分公司,曾用名无锡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蠡
园开发区分公司
无锡九安芯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无锡九安芯 指
无锡九安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富海新材二期 指
伙)
佛山保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为发行
佛山保兴 指
人股东,已于 2021 年 12 月退出
上海建元 指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建辕 指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久科芯成 指 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程 指 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众合鑫 指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润科 指 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芯润博 指 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本所、锦天城、发行人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
本所律师 指
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 指
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
发行人本次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本次发行上市 指 2,516.66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以人民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 指 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A 股)获得募集资金所投资
项目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司上市后适用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并在主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并在主板上市的法
书
律意见书》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容诚审字[2022]210Z0094
《审计报告》 指
号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容诚专字[2022]210Z0200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号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容诚专字[2022]210Z0202号
《纳税鉴证报告》 指 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
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容诚专字[2022]210Z0203号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
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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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
《执业细则》 指
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已经正式公布并实
法律法规 指
施且未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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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
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
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
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
下列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
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
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保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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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发
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核查,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分别为 1,532.22 万元、6,135.36
万元、7,625.46 万元和 5,403.62 万元,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体资格”部分所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监,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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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已由容诚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内部控制管
理制度,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已由容诚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五、发
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
的业务”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
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部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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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主要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子控制模块及
起爆控制器等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行政处罚
记录,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发行人
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5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
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2,516.6667 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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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拟发行股份数达到发行后
总股本的 25%以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
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
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不符合注册
制财务条件的,可适用原核准制财务条件,但其他方面仍须符合注册制发行上市
条件”,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因此可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财务条
件。
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
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532.22 万元、6,135.36 万元和 7,625.46 万元,均为正数
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营业收入分别为 7,510.26 万元、21,081.20 万元、35,555.08 万元,累计超过 3 亿
元,符合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合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年 6 月 30 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利润为 17,061.36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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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待完成公开发行后,股票
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程序、条件、方式和发起人资格等均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
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已履行了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的法律程
序;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起人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全体发起人均具有担任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发行
人设立时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均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全
体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
障碍。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盛景有限的债权债务
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现有自然人股东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的现有非自然人股东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均具有担任股份公司股
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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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股东中 5 名法人股东属于私募基金规则规范
的私募投资基金,且均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除下列
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1)张永刚与无锡九安芯
无锡九安芯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股东张永刚系无锡九安芯的普
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根据无锡九安芯《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由执
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
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张永刚为无锡九安芯的实际控制人。
(2)潘叙与无锡九安芯
无锡九安芯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股东潘叙系无锡九安芯的有限
合伙人。
(3)上海建辕与上海建元
上海建辕为上海建元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上海建元 2,750 万元认缴出资额
(对应出资比例为 2.75%)、上海建辕为上海建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建元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张洪涛与众合鑫
张洪涛系众合鑫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众合鑫 48 万元认缴出资额(对应出资
比例为 4%)。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张永刚直接持有发行人 37.3221%股份,通过担任无锡九安芯的普通合
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 11.5331%股份,其配偶殷婷通过无锡九安芯间接持有发行
人 5.1275%股份;同时,张永刚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其对公司的经营
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张永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张永刚、殷婷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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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张永刚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与其配偶殷
婷直接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超过 30%;张永刚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
经理,其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殷
婷通过无锡九安芯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超过 5%,殷婷应被认定为共同实际
控制人。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永刚、殷婷,且最近三
年未发生变更。
(四) 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
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盛景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均已履
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
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
品、电子模块、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开发、集成电路产品的开发、销售、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
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
造”。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该等经营范围已经无锡市行政审批
局备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签署的业务合同,发行人主
要从事电子控制模块及起爆控制器等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与其《营业执照》所记
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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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取得从
事其目前主营业务所需的生产经营资质、许可。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四)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从事电
子控制模块及起爆控制器等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元) 250,619,203.64 355,550,832.05 210,812,004.87 75,102,610.78
主营业务收入(元) 250,399,385.34 351,476,925.23 210,545,885.34 75,044,053.61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
主,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
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认定并披露了有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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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相关关联方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无锡九安芯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
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无土地使用
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无自有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房屋
合计 11 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租赁
上海市制造局路 787 号二幢 350B 室用于注册登记,该等租赁物业所涉土地系通
过划拨方式取得,但上海先积并未实际使用该等租赁物业,且其注册地现已搬迁
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C 楼;经与发行
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租赁的科学城六区海天电器楼 12-301、302、303、304 系发
行人租赁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研保障中心建设的房地产,所涉土地通过划拨方
式取得,且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但鉴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研保障中心
已经出具《房屋权属及租赁说明》,绵阳市绵山路 64 号海天电器楼属中国工程
物理研究院建设的国有资产,目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现由中国工
程物理研究院科研保障中心管理使用,且同意将科学城六区海天电器楼 12-301、
且该等租赁物业可替代性强,租赁期限即将届满,如因租赁房屋相关瑕疵导致无
法持续租赁使用相关房屋,发行人可及时租赁同类房屋使用,因此,上述产权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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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
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主管部门未责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相关情况予以改正。因此,
发行人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会对发行人
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租赁物业的产权瑕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承诺:“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承租的其他第三方房屋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安全事故、整体规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等情形,并导致
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本人均
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
进行诉讼或仲裁、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和费用。若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所承租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或
出租方未取得房产证等问题,且在被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导致
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被处以罚款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公司及/或
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损失。”
(二)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中国境内
合法拥有 18 项注册商标,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1)境内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中国境内
合法拥有 63 项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该等专利不存
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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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苏州国诚专利代理有限
公司出具的《境外专利情况检索报告(质押、纠纷)》及其他境外专利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拥有 1 项境外专利,发行人
子公司上海先积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
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合法拥有
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中国境内
合法拥有 17 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该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存在
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注册 7
项域名,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三)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并使用其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或被查封的情形,不
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四)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共 2
家,分公司 1 家,发行人子公司的分公司共 1 家,均有效存续,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部分。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正在履行的银行借
款合同,除《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
述交易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无正在履行的其他担保合同,发行人签署的重大采购
合同和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二) 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律师工
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交易外,不存在其
他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元,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加及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盛景有限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
行为,盛景有限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收购兼并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购了上海先积 73%的股权,该等收购完
成后,上海先积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先积与上海客
益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芯火半导体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收购了相关
专利及专利对应的掩膜版等资产,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
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收购兼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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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三) 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或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次发行上市外,发行人未有
其他拟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增资扩股或拟进行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范性文件所界定之重大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历次修改均已履行相应的法律
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备案,合法、有效。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起草,其内容与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
无重大不一致之处。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制定并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股东大会的历次授权或董事会的重大决策行为
均是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变化
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
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等符合中国
法律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中关于
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的税务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
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具有相应
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维纳芯、上海先积报告期内依法纳税,
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子控制模块、起
爆控制器等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并在放大器等信号链模拟芯片领域进行布局。根
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处
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
知》(环发[2013]150 号)的相关规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
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
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
根据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2021 年 7 月 23 日、2022
年 2 月 25 日及 2022 年 7 月 29 日对发行人和维纳芯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以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
态环境厅官方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维纳芯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境污
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海先积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上海
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延期模块研发及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涉及电子控制模块及起爆控制器
两项产品,其中,电子控制模块为发行人委外生产,起爆控制器系发行人外购元
器件后进行组装,属于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不涉及具体的电子器件制造,亦属于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项
目,因此,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2021 年 7 月 22 日及 2022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证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2021 年 7 月 26 日
及 2022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证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江
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维纳芯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违反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上海先积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检索,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
反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维纳芯提交并经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
新吴区)应急管理局盖章确认的《出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申请表》和情况说明、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江苏省应急管
理厅官方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维纳芯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
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罚的情形。
根据上海先积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上海
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律法规而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鉴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其报告期
内不存在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文件,
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永刚、实际控制人殷婷已出具承诺,其将
实际承担发行人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欠缴、补缴或遭受主管部门处罚产生的
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因此,上述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主管部门的立项备
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自身,不涉及与他人
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新增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尚未了结的诉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招股说明书》,
特别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
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尚需
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待完成公开发行后,股票上市
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优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张 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洪小妹
年 月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案号:01F20200634
致: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盛景微”)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
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前述《律
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鉴于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或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
况发生变更,且发行人聘请的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容诚审字
[2023]210Z0097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补充事项
期间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更新核查,并据此出具《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一部分 本所及本所律师需要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编报规则》《执业办
法》《执业规则》和《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将不再赘述。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七、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
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十、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
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二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变化情况的补充意见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
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尚需取得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1MHNE46U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 张永刚
注册资本 7,5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8 日
住 所 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 6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H7
电子产品、电子模块、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开发、集成电路产
品的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自动
经营范围 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
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集成电路销售;
集成电路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创立大会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前身盛景有限系于2016年4月8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盛景有限整体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系以其截至2020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因此,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自盛景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且已超过三年。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
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
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
下列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
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
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保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治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发
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核查,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分别为 6,135.36 万元、7,625.46
万元,17,258.42 万元和 8,650.03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详见《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
总监,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已由容诚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编号:容诚专字[2023]210Z0178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
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已由容诚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
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部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
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
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见《法律意见书》《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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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
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际情况,主要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子控制模块及
起爆控制器等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行政处罚
记录,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前
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
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发行人
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7,55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
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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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2,516.6667 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
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拟发行股份数达到发行后
总股本的 25%以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135.36 万元、7,625.46
万元和 17,258.42 万元;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216.72 万元、2,437.14 万元和 6,422.04 万元;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21,081.20 万元、35,555.08 万元和
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
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
于 1 亿元,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3.1.2 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标准及第 3.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
件,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待完成公开发行后,股票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发行
人的设立程序、发起人的资格、设立条件等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
间,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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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独立性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
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起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发行
人的发起人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起人无锡九安芯、上海建辕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其他发起人情况
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发行
人的现有股东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起人的现有股东无锡九安芯、上海建辕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
具体如下,其他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1)无锡九安芯
无锡九安芯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
锡九安芯持有发行人 8,707,517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1.533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九安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无锡九安芯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MA1WRRYM5F
类型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永刚
成立日期 201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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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场所 无锡新吴区菱湖大道 200 号 F11 栋二楼创星孵化器 C8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贸易咨询。(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九安芯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处任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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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处任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职
上海先积 IC 设计高级工
程师
合计 100.0000 100.0000 ——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梁国华、朱奎将其持有的全部无锡九安芯份额转
让给殷婷,无锡九安芯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上海建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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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建辕持有发行人 89,362 股股份,占
发行人总股本的 0.118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建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建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3HE849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平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马瑾莲)
出资额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1 日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闵行区陪昆路 219 号第 1 幢 2 层 218 室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经营范围 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建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合计 - 5,000.00 100.00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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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化。
(四) 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发行
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
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
品、电子模块、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开发、集成电路产品的开发、销售、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
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该等经营范围已经无
锡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签署的业务合同,发行人主
要从事电子控制模块及起爆控制器等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与其《营业执照》所记
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
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许可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备案机关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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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证书 产品安全标志 -2025.07.09
中心有限公司
新世纪检验认
知识产权管理体 016ZB23EIP10565 2023.08.21
系认证证书 R1M -2026.08.19
司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在中国
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四)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从事电
子控制模块及起爆控制器等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补充事项期间,主营业务未发生
变更。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年度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元) 381,513,844.34 770,807,400.98 355,550,832.05 210,812,004.87
主营业务收入(元) 379,363,107.90 767,248,259.70 351,476,925.23 210,545,885.34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规定在其
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具
备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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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号
苏州迈科芯纳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
变更为“报告期及
上海半人马企业发展 发行人董事唐睿德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 过去十二个月内
集团有限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卸任 曾经存在的关联
方”
发行人董事唐睿德配偶王洋通过其控制 变更为“报告期及
杭州多翼智能科技有 的深圳市多翼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控制该 过去十二个月内
限公司 公司 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曾 经 存 在 的 关 联
已于 2023 年 7 月注销 方”
发行人董事唐睿德配偶王洋通过其控制
深圳市多翼创新科技 的深圳市长骏升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有限公司 伙)控制该公司 48.70%股权并担任董事
长、总经理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发行人书面确认等文件,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心技术人员等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721,432.13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 1-6
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 2023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合理性、公允性等
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出具独立意见: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
关联交易均建立在协议相关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定价方法遵循了国家
的有关规定,定价未违反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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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根
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五) 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无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无
自有房产。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房
屋租赁的变化情况如下:
(1)维纳芯向无锡创星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坐落于“无锡市新吴区菱
湖大道 200 号 F11 栋二楼创星孵化器 G4”的房产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到期,维纳
芯已续租一年。
(2)发行人向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研保障中心承租的坐落于“四川省绵阳
市绵山路 64 号科学城六区海天电器楼 12-301、302、303、304”的房产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到期,发行人已续租一年。
(二)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未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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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专利证书的新增
专利情况如下:
(1)发明专利
序 有效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期 方式 权利
一种电子雷管
的发火电阻温 原始
度检测装置和 取得
方法
在主从网络中
自动检测下位 原始
机身份信息的 取得
方法和系统
一种煤矿许用
原始
取得
块
一种用于模组
工艺边分板及 原始
卡条装夹的一 取得
体化设备
一种模拟爆破
现场组网环境 原始
的系统以及方 取得
法
一种自动增益
上海 原始
先积 取得
现方法
(2)实用新型
序 有效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期 方式 权利
一种用于电子
雷管的点火保 原始
护电路及其封 取得
装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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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基于外挂
式低温防爆电 原始
池的起爆器结 取得
构
一种用于电子
雷管延时控制 原始
模块的测试工 取得
装、装置
一种电子延期 原始
模块测试电路 取得
一种电子雷管
原始
取得
试治具
一种电子雷管
原始
取得
量系统
一种电子雷管
原始
取得
测量电路
一种模块 PCB 原始
板切割装置 取得
一种便携式电
原始
取得
据检验手持夹
一种电子雷管
原始
取得
组结构
一种煤矿许用
原始
取得
控制模块
一种排模转换 原始
工装 取得
一种组网测试 原始
治具 取得
一种用于地勘
电子雷管的高 原始
低压转接电路 取得
及起爆系统
一种应用于超
上海先 低功耗 LDO 的 原始
积 折回电流保护 取得
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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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带有零点
上海先 原始
积 取得
大器
一种指数型温
上海先 度补偿的无运 原始
积 放带隙基准电 取得
路
(3)外观设计
序 有效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期 方式 权利
一体式起爆控 原始
制器(I 型) 取得
原始
取得
煤矿许用型起 原始
爆器 取得
原始
取得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
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登记证书的 4
项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著作权 首次发表 取得 他项
软件名称 登记号 保护期
号 人 日期 方式 权利
盛景 HW2103 型芯
原始
取得
软件 V1.0
盛景级联盒软件 原始
V1.0 取得
盛景蘸药模块检测 原始
仪软件 V1.0 取得
盛景便携式发火测 原始
试盒软件 V1.0 取得
注: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
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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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再保护。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
上述软件著作权,该等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
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登记证书的 1
项新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如下:
布图设计名 首次投入
序号 权利人 登记号 申请日 保护期
称 商业利用日
注: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
为 10 年,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
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创作
完成之日起 15 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
上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该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存在质押、冻结
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本所律师抽查了部分主要经营设备相
关的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
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工装模具、办公及其他设备,
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账面原值(元) 累计折旧(元) 减值准备(元) 账面价值(元)
机器设备 19,694,262.63 1,682,164.05 -- 18,012,098.58
运输设备 4,057,690.66 1,397,590.63 -- 2,660,100.03
电子设备 7,947,433.41 2,575,016.41 -- 5,372,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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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模具 9,478,432.60 2,283,506.68 -- 7,194,925.92
办公及其他设备 1,373,068.56 240,940.56 -- 1,132,128.00
合计 42,550,887.86 8,179,218.33 -- 34,371,669.5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合法拥有并使用上述生产经营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设置抵押、质
押或被查封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四)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上海先积 0.8958%股
权(对应注册资本 9.8435 万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先行积芯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外,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
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借款方 贷款方 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万元)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分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书》已经
披露的担保外,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开立国内保函协议》
(合同编号:32050220230006249,以下简称“主合同”),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为发行人出具以江苏省无锡市中
级人民法院为受益人、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5,506.00 万元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保函,
期限为 2023 年 9 月 6 日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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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32100420230006151、32100420230006163),约
定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发行人同意以存单(出质权利暂作价人民币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提供质押担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
发行人已取回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函原件,并已向相关银行申请解除
质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的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框架合同共计 16 份,具体
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时间 履行情况
(万元)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 晶圆加工
海)有限公司 合同
晶圆加工
合同
晶圆加工
合同
无锡市电子仪表工业有限公
司
无锡市电子仪表工业有限公
司
无锡市电子仪表工业有限公
司
常州市诺七微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常州市诺七微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常州市诺七微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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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时间 履行情况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正在履行及履行完毕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框架合同共计 14 份,
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时间 履行情况
(万元)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 电子控制模块、起
限公司 爆控制器、级联盒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 电子控制模块、起
限公司 爆控制器、级联盒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 电子控制模块、起
限公司 爆控制器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 电子控制模块、起
限公司 爆控制器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 电子控制模块、起
材股份有限公司 爆控制器等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 电子控制模块、起
材股份有限公司 爆控制器等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 电子控制模块、起
司 爆控制器
四川宜宾威力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
四川宜宾威力化工有 电子控制模块、起
限责任公司 爆控制器
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 电子控制模块、起
有限责任公司 爆控制器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 电子控制模块、起
限公司 爆控制器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 电子控制模块、起
限公司 爆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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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青化民爆器材 电子控制模块、起
有限公司 爆控制器
上海镁镘机械设备有 电子控制模块、起
限公司 爆控制器等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除《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关联担保外,不存在其他与关联方的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28,852,852.52 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重大资
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章程制定和修改情况。经
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计召开 2 次股东大会会议、4 次
董事会会议、3 次监事会,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股东大会的历次授权或董事
会的重大决策行为均是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合法、
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情况和任职资格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及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
范围的规定均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的税务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编号:容诚专字[2023]210Z0177 号,以下简称“《纳税
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6%、1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15%
城市维护建设税(注) 应纳流转税额 7%、5%、1%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5%
注:因子公司上海先积纳税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根据《上海
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2021
年 9 月以前的城建税税率为 1%,2021 年 9 月开始的城建税税率为 5%。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2019 年 11 月 22 日,盛景有限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932003792《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 3 年,2020 年度、2021 年度执行 15%企业所得税税率;
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223201223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
证书有效期为 3 年,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执行 15%企业所得税税率。
(2)2019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取得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
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931005228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 3 年,2020 年度、2021 年度执行 15%
企业所得税税率;2022 年 12 月 14 日,上海先积取得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2231009746《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 3 年,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执行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企业所得税税率。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
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司维纳芯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
行)》及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免、
抵、退”政策,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产品中,放大器出口退税率为 13%。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
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
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编号:容诚专字[2023]210Z0176 号,以下简称“《非经常
性损益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相关凭证等,
发行人及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10 万元以上)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主体 项目名称 金额(元) 依据文件或批文
号
区民营经济转 《关于拨付 2022 年度无锡高新区(新
——专精特新 知》(锡新工信发〔2022〕66 号)
认定奖励
无锡市新吴区
(科技发展专 发〔2022〕50 号)
项)
“太湖之光”科
技攻关(产业化 1,000,000.00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2
关键技术攻关) 年度无锡市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第十五
省级以上企业 批科技发展计划(新上)项目及经费的
研发机构建设 100,000.00 通知》(锡科财〔2022〕292 号)
奖补
发改委第一批 《关于拨付无锡高新区(新吴区)2023
资金 (锡新发改发〔2023〕48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
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于
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7 月 24 日期间存在
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于
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7 月 24 日期间存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向
上海先积出具的《无欠税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3 年 7 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维纳芯、上海先积在补充事项期
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未发生
变化。
根据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对发行人和维纳芯分别出具
的《情况说明》以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
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维纳芯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形。
根据上海先积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上海
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检索,上海先积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期间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
变化。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维纳
芯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与技术标
准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海先积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检索,上海先积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主
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维纳芯提交并经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
新吴区)应急管理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维纳芯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海先积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上海
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检索,上海先积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期间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应急
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2023 年 6 月末,发行人及子公司维纳芯、上海先积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时间 2023 年 6 月 30 日
员工总数(人) 299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人) 286(含当月离职的 4 人)
未缴费人数(人) 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95.65%
员工人数与缴费人数差异的原因 愿放弃缴纳;13 人系当月入职新员工,待于次月开始
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6 月末,发行人及子公司维纳芯、上海先积为员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时间 2023 年 6 月 30 日
员工总数(人) 299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人) 288(含当月离职的 4 人)
未缴费人数(人) 15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96.32%
员工人数与缴费人数差异的原因 愿放弃缴纳;11 人系当月入职新员工,待于次月开始
缴纳。
(1)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取得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方面未被本机关行政
处罚过”。
维纳芯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取得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方面未被本机关行政
处罚过”。
上海先积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取得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单
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上海先积参保人数为 48
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8 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日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上海先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不存在
违法记录信息。
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取得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函》,
“自 2016 年 08 月 19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单位没有因违反公积金法规而受到
本中心追缴、罚款或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情形”。
维纳芯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取得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函》,
“自 2022 年 01 月 25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单位没有因违反公积金法规而受到
本中心追缴、罚款或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情形”。
上海先积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取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单
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
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和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子公司维纳芯、上海先积不存在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受到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出具的承诺
就发行人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事项,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永刚和实际控制人殷婷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
司、分支机构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等有关款项,或被要求补偿相关
员工所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因该
等事项所引致的所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本人承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
机构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
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遭受损失。如本人违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人从公司获取的工资、奖金、补贴、
股票分红等收入,并用以承担本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
义务和用以补偿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补充事项期间,除发行人个别员工自愿放弃、部分新进员工因新
入职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等原因未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其员工依法办理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鉴于发行人子公司已经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其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时,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永刚、实际控制人殷婷已出具承诺,其将实际承担发
行人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欠缴、补缴或遭受主管部门处罚产生的所有补缴款
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因此,上述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
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经本
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以及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情况如下: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先积(原告)与江苏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因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同纠纷,上海先积(原告)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
即支付原告货款 571,020 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
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出具(2021)苏 1112 民初 3033 号《民事调解书》,
由被告向上海先积支付货款 561,020 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2023 年 4 月 25 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1112 破 12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1)苏 1112 破 1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上
海先积的核定债权金额为 569,195.00 元,分配金额为 10,499.38 元。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先积已收到江苏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首次
分配款 10,499.38 元。
行人生产、销售的电子控制模块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点火控制装置及其控制流
程》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3 年 9 月 26 日,
发行人与南通炜天达成和解。2023 年 9 月 28 日,南通炜天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回上述诉讼;同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南通炜天撤诉。
上述专利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专利诉讼的基本情况
明专利《点火控制装置及其控制流程》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专利侵权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电子控制模块这
一涉嫌侵权的产品并在中央和省级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判令发行人赔偿原告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件,本案案号
为(2023)苏 02 民初 346 号。
南通炜天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获法院准许,无锡市中
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8 月 21 日裁定冻结发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5,506 万元或查封
其他等值财产,并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实际进行冻结。2023 年 9 月 6 日,发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置换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保
全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2023 年 9 月 8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
行人提交的保函系适格担保物,同意解除对发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发行人已取回向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函原件,并已向相关银行申请解除质押。
针对涉案专利,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申
请并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获得受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上述无效申请。
(2)基于外部专业机构意见,发行人不构成侵权
发行人聘请的专利代理律师事务所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侵权风险评
估法律意见书》,针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4,逐项对发行人电子控制模块是
否具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为发行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
专利保护范围,发行人不构成侵权。
发行人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盛
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案件法律分析意见书》,认为发行人在本次诉讼
中败诉的可能性较低。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系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具备司法鉴定
资质)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特征与发行人电子
控制模块产品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成立于 1988 年 5 月,是上海市先进行业协会,经
上海市社团局评审为 4A 级社团组织,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出具《知识产权鉴定
意见书》,认为发行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权利要求 2 的技
术特征均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3)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南通炜天已撤诉
行人已提起的境内外全部诉讼或仲裁等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南通炜天确认发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人产品技术与南通炜天已提起诉讼的专利不相同、不等同。南通炜天及其关联方
将其持有全部专利许可给发行人,许可费用为人民币 786 万元。南通炜天对相关
案件进行撤诉,并且针对许可专利及南通炜天其他技术等,南通炜天及其关联方
承诺自合作协议签署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请求撤回对发行人的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案号(2023)苏 02 民初 346 号)。
民初 346 号之三),裁定“准许原告南通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专利诉讼案件已撤诉,不会对发行人持续
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
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及百度、企查查等公开网站,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已
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待完成公开发行后,
股票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张优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张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洪小妹
年 月 日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前身为无锡盛景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电子有限),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7,5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1MHNE46U,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
盛景电子有限系自然人侯颖、陈广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 年 4 月
时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经历次股权变更及增资,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注
册资本为 758.9287 万元,各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张永刚 285.0000 37.55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4.2857 28.24
无锡九安芯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
安芯)
赵先锋 65.0750 8.57
佛山保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7461 4.18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2647 3.20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048 1.57
蔡海啸 10.0000 1.32
潘叙 7.8571 1.04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524 0.78
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683 0.52
叶浩楷 2.9762 0.39
张洪涛 2.8102 0.37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9453 0.13
合计 758.9287 100.00
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2020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盛景电子有限经审计
账面净资产 132,628,445.67 元,按照 1:0.540749 比例折合股本 71,718,750.00 元,
其余计入资本公积。盛景电子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本结构如
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张永刚 26,932,471.00 37.5529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0,004.00 28.2353
九安芯 8,707,517.00 12.1412
赵先锋 6,149,596.00 8.5746
佛山保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99,995.00 4.1830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92,992.00 3.1972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24,980.00 1.5686
蔡海啸 944,966.00 1.3176
潘叙 742,504.00 1.0353
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2,490.00 0.7843
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5,017.00 0.5229
叶浩楷 281,281.00 0.3922
张洪涛 265,575.00 0.3703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9,362.00 0.1246
合计 71,718,750.00 100.00
万元增加至 7,550.00 万元,股份总数由 7,171.875 万股增加至 7,550.00 万股,新增股
份由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其中: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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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认购新增股份 225.00 万股;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新增股份 153.125 万股。
本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张永刚 26,932,471.00 35.6721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0,004.00 26.8212
九安芯 8,707,517.00 11.5331
赵先锋 6,149,596.00 8.1452
佛山保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99,995.00 3.9735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92,992.00 3.0371
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50,000.00 2.9801
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1,250.00 2.0281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24,980.00 1.4900
蔡海啸 944,966.00 1.2516
潘叙 742,504.00 0.9835
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2,490.00 0.7450
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5,017.00 0.4967
叶浩楷 281,281.00 0.3726
张洪涛 265,575.00 0.3518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9,362.00 0.1184
合计 75,500,000.00 100.00
万股、佛山保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 299.9994 万股转让给潘叙,
赵先锋将其所持的 124.5750 万股转让给张永刚。本次股权变更后,本公司的股权结
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张永刚 28,178,221.00 37.3321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0,004.00 26.8212
九安芯 8,707,517.00 11.5331
赵先锋 4,903,846.00 6.4952
潘叙 4,687,465.00 6.2086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92,992.00 3.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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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50,000.00 2.9801
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1,250.00 2.0281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24,980.00 1.4900
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2,490.00 0.7450
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5,017.00 0.4967
叶浩楷 281,281.00 0.3726
张洪涛 265,575.00 0.3518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9,362.00 0.1184
合计 75,500,000.00 100.00
本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为电子产品、电子模块、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开
发、集成电路产品的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决议
批准报出。
本公司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2 家,为本报告期新增 2 家子公司,具体
请参阅“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和“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
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
本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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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
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业务,在购买日按
其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购买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
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购买方资产、负
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大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
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业务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企业合
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业务公允价值的差额,首先对合并成本以及
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业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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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业务公允价值的,其差额确认
为合并当期损益。
通过分步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见附注三、6(5)。
(2)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
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
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1)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
似表决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
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
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子公司是指被本公
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
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性因
素而设计的主体(注:有时也称为特殊目的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以自身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
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
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反映企业集
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①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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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
的份额。
③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
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④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3)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
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
现金流量表。
②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
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
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抵销中的特殊考虑
①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本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
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
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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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
公积,也与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
抵销后,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③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
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
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
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④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应当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
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
按照本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
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⑤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
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5)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购买少数股东股权
本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少数
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合并财
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
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
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
润。
②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
A.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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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并日,本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根据合并后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在最
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
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
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
政策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
量;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
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资本公积不
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且按权益法核算的,在取得
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
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
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B.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
并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
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
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合并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
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本公司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
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
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③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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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
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
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
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④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且丧失控制权
A.一次交易处置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
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
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
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
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
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B.多次交易分步处置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首先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丧失子公司控制
权之前的各项交易,结转每一次处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得
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应按照“母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
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处
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先确认为其他综
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对于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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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
的损益。
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将多次
交易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d)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⑤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少数股东)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由此稀释了母公司对子公
司的股权比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增资前的母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资前
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照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
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
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
(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
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1)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2)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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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
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
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
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
部分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
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
认原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
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
新的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
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
融资产。交易日,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
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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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
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
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
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
大融资成分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
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
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
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
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
确认、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
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
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
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相关利
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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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
留存收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
(3)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本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由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当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应当
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
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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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
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
结算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
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
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
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
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
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
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
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4)衍生金融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以其公允
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
负数的确认为一项负债。
除现金流量套期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于被套期项目影响
损益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
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工具作为一个
整体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主合同并非金融资产,且该混合工具不是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与该主合同在经
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且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
符合衍生工具定义的,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
处理。如果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无法单独计量,
则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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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
备。
①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
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
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
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
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
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
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
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
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
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
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
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
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
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
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
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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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
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A.应收款项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
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
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
收款项融资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
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等划分为若
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应收外部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2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应收保证金和押金
其他应收款组合 2 应收备用金及代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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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组合 3 应收其他款项
其他应收款组合 4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组合 5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组合 6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B.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
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
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
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
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
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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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
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
信息包括:
A.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
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C.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
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
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
概率;
E.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
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
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G.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H.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 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
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
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
加。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
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30 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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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
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
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
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
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
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
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
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
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
面价值。
⑥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
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
常发生在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
减记的金额。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6)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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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
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
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
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根据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
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
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则公司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
转移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
对于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
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继续确
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
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
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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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
资产的情形)之和。
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
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
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
险或报酬的程度。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
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
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
负债进行抵销。
(8)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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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
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
本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
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
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
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
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
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
利益的能力。
① 估值技术
本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公司使用与其中一种或
多种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考
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本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
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
值,是指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
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
入值。该输入值根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
最佳信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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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允价值层次
本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
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
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
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
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
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库存
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及半成品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本公司存货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3)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及盘亏金额计入当年度
损益。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
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①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
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
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
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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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
值的计量基础。
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
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
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
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
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③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
按存货类别计提。
④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
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①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②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
或合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取
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
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本公司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三、9。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
负债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
产”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
债”项目中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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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
认为一项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
制造费用 (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
本。
②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
一项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
行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将对于超
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同
有关的预计负债:
①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
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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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
周期,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
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
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
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本公司
的联营企业。
(1)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
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
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
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
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
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
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
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
位施加重大影响时,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以及投资
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方单位的股权后产
生的影响,包括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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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含 20%)以上但低于 50%
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
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2)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①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
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
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
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B.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
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
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
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C.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
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
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B.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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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
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
D.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
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
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①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权益法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
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
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按
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
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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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
本公司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
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
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
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本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
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
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
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
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在改按权
益法核算的当期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
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
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
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
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4)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计提资产减值的方法见附注三、19。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
一年的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1)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
①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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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
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本公司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
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
率如下:
类 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10.00 5.00 9.50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4.00 5.00 23.75
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 3.00 5.00 31.67
工装模具 年限平均法 3.00-5.00 5.00 31.67-19.00
办公及其他设备 年限平均法 5.00 5.00 19.00
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1)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建筑费用、机器设备原价、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为该项目专门借
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及占用的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本公司在工程安装或建设
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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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
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
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资本化期间
本公司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在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①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和汇兑差额,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
续超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
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
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
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
的利息金额按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
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
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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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2)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
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 目 预计使用寿命 依据
软件 3-10 年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专利权 5-10 年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商标权 10 年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
核。经复核,本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②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于资产负债表日进
行减值测试。
③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本公司在取得时确定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
内采用直线法系统合理摊销,摊销金额按受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应摊销金额
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视为零,但下列情
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
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
计其使用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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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①本公司将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段,
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在本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
(4)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
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
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使用权资产等(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资产减值,按以
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
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
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
都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
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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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
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
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
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
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
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
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
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
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摊销的年限如下:
项 目 摊销年限
装修费 预计受益期限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①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③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④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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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
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
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股份支付的种类
本公司股份支付包括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①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按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
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
②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
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公司选择适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
允价值。
(3)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
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以作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
最佳估计。
(4)股份支付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本公司承担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
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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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本公
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权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
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
(5)股份支付计划修改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
益工具的数量,则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权
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若修改减少了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股份支付
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
除非本公司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6)股份支付计划终止的会计处理
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本公司:
①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
金额;
②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
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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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冲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回购支
付的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
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
福利。本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
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根据流动性,职工薪酬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和“长期应
付职工薪酬”项目。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职工基本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
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②职工福利费
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
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③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工
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
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
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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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短期带薪缺勤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
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本公
司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
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
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本公司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
提存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
率确定),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
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①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②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参照相应的折
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
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辞退福利金额予以折现,以折现后的金
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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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将全部应
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1)一般原则
收入是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
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
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
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本公司按照
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
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
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
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
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不考虑其中的
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
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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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
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
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
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
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
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①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
务;
②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
所有权;
③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本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
判断从事交易时本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
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
额确认收入。否则,本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
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
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
本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
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本公司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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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本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
额的,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本公司
只有在客户要求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
收入。
(2)具体方法
本公司根据客户的货物采购需求将货物发送至其指定地点,并经客户验收确认
后确认收入。
(1)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本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②本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
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 1 元计量。
(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
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
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
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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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
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
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
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③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④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
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
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通常根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
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
的影响额确认和计量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不对递延所得税
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其对所
得税的影响额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
资产,但是以本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
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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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或事项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本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
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B.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
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
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
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
回。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本公司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对所得税的
影响,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下列情况的除外:
①因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为递延
所得税负债:
A.商誉的初始确认;
B.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②本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
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一般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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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B.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3)特定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
①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
常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②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
所有者权益。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包括:其他
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等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
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差异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同时包含负债成份
及权益成份的混合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③可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
A.本公司自身经营产生的可弥补亏损以及税款抵减
可抵扣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的亏损。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
抵减,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
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
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B.因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
在企业合并中,本公司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
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
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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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
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④合并抵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本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
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除外。
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
成本费用的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会计期末取得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
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
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1)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
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
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
利,本公司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
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2)单独租赁的识别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
赁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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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租赁:① 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
获利;② 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3)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
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
租赁。本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
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
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①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
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
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本公司按照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
计量方法对该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详见附注三、21。前述成本属于为生
产存货而发生的将计入存货成本。
使用权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对于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
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和
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对于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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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
确定折旧率。
各类使用权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 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平均年限法 租赁期 0.00 1/租赁期
注: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执行的租赁合同折旧年限按剩余租赁期计算。
②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 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
租赁选择权;
• 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
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
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
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
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
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
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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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经营租赁政策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前
本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本公司均为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本公司作为经营租赁承租人时,将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
间按照直线法或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本公
司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
摊,免租期内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本公
司按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协议约定或有租金的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
损益。
②本公司作为经营租赁出租人时,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
收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
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也确认租金收入。承担了承
租人某些费用的,本公司按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
期内进行分配。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内
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如协议约定或有租金的在实际
发生时计入当期收益。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
(财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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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
行调整,详见附注三、24。
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0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
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
(财会【2019】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
称“新租赁准则”)。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
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注三、27。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
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后签订或变更的合同,本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
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①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本公司选择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1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A.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
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按照
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及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B.在首次执行日,本公司按照附注三、19,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
行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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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
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除此之外,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
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本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
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
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
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本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
理。
执行新金融工具、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科目
未造成累计数影响。
因执行新租赁准则,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应调整 2021 年 1 月 1 日使用权资产
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 2021 年 1 月 1 日使用权资产 1,231,089.65 元、一年
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68,040.20 元、租赁负债 763,049.45 元。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号)(以下简称“解释 14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26 日起
执行该解释,执行解释 14 号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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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解释 15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
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解
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3)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无。
(4)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资产负债表项目:
使用权资产 不适用 1,231,089.65 1,231,089.6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68,040.20 468,040.20
租赁负债 不适用 763,049.45 763,0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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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资产负债表项目:
使用权资产 不适用 1,231,089.65 1,231,089.6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68,040.20 468,040.20
租赁负债 不适用 763,049.45 763,049.45
四、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5%,1%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15%
说明:
(1)因子公司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先积)纳税地为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根据《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2021 年 9 月以前的城建税税率
为 1%,2021 年 9 月开始城建税税率为 5%。
本公司子公司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纳芯) 20%
上海先积 15%
(1)增值税
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先积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公司产品中,
放大器出口退税率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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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税
①本公司 2019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932003792,有效期
三年, 2020 年度、2021 年度执行 15%企业所得税税率;2022 年 12 月取得高新技
术证书,证书编号 GR202232012235,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执行 15%企业所得
税税率。
②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先积 2019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931005228,有效期三年, 2020 年度、2021 年度执行 15%企业所得税税率;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34,456.81 47,846.81 10,821.51 339,994.51
银行存款 73,586,688.60 179,394,332.84 154,765,007.41 186,410,905.91
其他货币资金 30,000,417.20
合计 103,621,562.61 179,442,179.65 154,775,828.92 186,750,900.42
说明:
(1)2023 年 6 月 30 日货币资金余额较 2022 年年末减少 0.76 亿元,主要系公
司购买大额存单、支付供应商产能保证金等所致。
(2)2022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较 2021 年年末增加 0.25 亿元,主要系公
司业绩增长,相应的经营积累增加所致。
(3)2021 年年末货币资金余额较 2020 年年末余额减少 0.32 亿元,主要系 2021
年公司收购上海先积 73%的股权,支付对价 0.4850 亿元。
(4)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他货币资金为票据保证金,除此之外,期末货币资金
中无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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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可转让大额存单 30,977,458.34
(1)分类列示
坏
种 类 账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准
备
银行承兑汇票 96,601,684.80 96,601,684.80 102,193,735.46 102,193,735.46
供应链票据 8,250,000.00 412,500.00 7,837,500.00
合计 104,851,684.80 412,500.00 104,439,184.80 102,193,735.46 102,193,735.46
(续上表)
种 类 坏账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准备
银行承兑汇票 43,351,437.49 43,351,437.49 22,667,214.39 22,667,214.39
(2)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种 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
额 额 额 额
银行承兑汇票 51,366,893.70 90,563,735.46
(续上表)
种 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额 额 额 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33,001,438.73 16,848,689.50
(3)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不存在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回应收账款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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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4,851,684.80 100.00 412,500.00 0.39 104,439,184.80
银行承兑汇票 96,601,684.80 92.13 96,601,684.80
供应链票据 8,250,000.00 7.87 412,500.00 5.00 7,837,500.00
合计 104,851,684.80 100.00 412,500.00 0.39 104,439,184.80
(续上表)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2,193,735.46 100.00 102,193,735.46
银行承兑汇票 102,193,735.46 100.00 102,193,735.46
合计 102,193,735.46 100.00 102,193,735.46
(续上表)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3,351,437.49 100.00 43,351,437.49
银行承兑汇票 43,351,437.49 100.00 43,351,437.49
合计 43,351,437.49 100.00 43,351,437.49
(续上表)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2,667,214.39 100.00 22,667,214.39
银行承兑汇票 22,667,214.39 100.00 22,667,214.39
合计 22,667,214.39 100.00 22,667,2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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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账龄披露
账 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小计 267,418,476.78 202,019,186.31 80,768,136.87 17,694,394.69
减:坏账准备 13,507,431.33 10,720,206.67 4,571,375.87 884,719.73
合计 253,911,045.45 191,298,979.64 76,196,761.00 16,809,674.96
(2) 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①2023 年 6 月 30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67,418,476.78 100.00 13,507,431.33 5.05 253,911,045.45
组合 1 267,418,476.78 100.00 13,507,431.33 5.05 253,911,045.45
合计 267,418,476.78 100.00 13,507,431.33 5.05 253,911,045.45
②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561,020.00 0.28 561,020.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01,458,166.31 99.72 10,159,186.67 5.04 191,298,979.64
组合 1 201,458,166.31 99.72 10,159,186.67 5.04 191,298,979.64
合计 202,019,186.31 100.00 10,720,206.67 5.31 191,298,97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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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561,020.00 0.69 561,020.00 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80,207,116.87 99.31 4,010,355.87 5.00 76,196,761.00
组合 1 80,207,116.87 99.31 4,010,355.87 5.00 76,196,761.00
合计 80,768,136.87 100.00 4,571,375.87 5.66 76,196,761.00
④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7,694,394.69 100.00 884,719.73 5.00 16,809,674.96
组合 1 17,694,394.69 100.00 884,719.73 5.00 16,809,674.96
合计 17,694,394.69 100.00 884,719.73 5.00 16,809,674.96
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①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说明
名 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江苏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561,020.00 561,020.00 100.00 失信被限制高消费
(续上表)
名 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江苏力信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561,020.00 561,020.00 100.00 失信被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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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267,418,476.78 13,507,431.33 5.05
(续上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201,458,166.31 10,159,186.67 5.04
(续上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续上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3) 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①2023 年 1-6 月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收回或转 转销或核 其他变
回 销 动
按单项计提坏帐 561,020.00 10,499.38 550,520.62
按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合计 10,720,206.67 3,348,244.66 10,499.38 550,520.62 13,507,431.33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②2022 年度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收回或 转销或 其他变
日 计提 日
转回 核销 动
按单项计提坏帐 561,020.00 561,02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合计 4,571,375.87 6,148,830.80 10,720,206.67
③2021 年度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收回或转 转销或
回 核销
按单项计提坏帐 561,020.00 561,02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合计 884,719.73 3,634,114.64 52,541.50 4,571,375.87
④2020 年度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收回或 转销或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计提
转回 核销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72,427.50 212,292.23 884,719.73
(4) 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项 目 核销金额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 550,520.62
(5) 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占应收账
单位名称 2023 年 6 月 30 日余额 款余额的 坏账准备余额
比例(%)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永春分公司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
限公司
黑龙江青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29,932,382.69 11.19 1,496,619.13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734,662.92 8.13 1,086,733.15
四川省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应收账
单位名称 2023 年 6 月 30 日余额 款余额的 坏账准备余额
比例(%)
合计 152,379,268.48 56.98 7,618,963.43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日余额 额的比例(%)
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672,802.15 19.14 1,933,640.11
黑龙江青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26,693,754.14 13.21 1,334,687.71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24,385,288.77 12.07 1,219,264.44
四川省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2,496,536.98 11.14 1,124,826.85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19,166,901.20 9.49 958,345.06
合计 131,415,283.24 65.05 6,570,764.17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日余额 额的比例(%)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 23,002,504.91 28.48 1,150,125.25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269,288.45 17.67 713,464.42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9,173,420.10 11.36 458,671.01
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264,871.43 10.23 413,243.57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8,131,565.20 10.07 406,578.26
合计 62,841,650.09 77.81 3,142,082.51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日余额 额的比例(%)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330,770.95 30.13 266,538.55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4,014,999.30 22.69 200,749.97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489,827.78 14.07 124,491.39
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85,177.90 14.05 124,258.90
黑龙江青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2,075,044.56 11.73 103,752.23
合计 16,395,820.49 92.67 819,791.04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
项 目
公允价值 允价值 允价值 公允价值
应收票据 42,589,171.75 20,346,017.47 8,132,268.25 11,226,871.30
说明:本公司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部分应收票据背书,管理上述应收票据的业
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本公司将上述应收票据
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将其列报为“应收
款项融资”。
本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中的应收票据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进行承兑,其信用风
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该类银行承兑汇票不计提坏账准备。
(2)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种 类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额 额
银行承兑汇票 98,487,028.19 169,499,799.95
(续上表)
种 类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金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额 额
银行承兑汇票 39,118,795.18 41,252,504.43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 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合计 9,835,913.86 100.00 10,413,015.8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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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账 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2)按预付对象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情况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
单位名称 2023 年 6 月 30 日余额
数的比例(%)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5,525,272.32 56.17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 1,198,980.62 12.19
DBHiTekCo.,Ltd. 1,117,598.93 11.36
江苏丰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55,370.69 3.61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349,535.68 3.55
合计 8,546,758.24 86.89
(续上表)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
单位名称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数的比例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2,619,411.42 25.16
上海积塔半导体有限公司 2,215,149.50 21.27
上海芯海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1,298,652.00 12.47
四川旭信科技有限公司 1,294,002.04 12.43
DBHiTekCo.,Ltd. 995,168.54 9.56
合计 8,422,383.50 80.88
(续上表)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的比例
上海客益电子有限公司 6,968,336.28 52.10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2,125,191.00 15.89
浙江和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1,361,200.00 10.18
DBHiTekCo.,Ltd. 996,325.76 7.45
合肥紫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832,668.75 6.23
合 计 12,283,721.79 91.85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的比例
灿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435,000.00 38.09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342,150.50 29.96
深圳市亿宾微电子有限公司 105,890.00 9.27
金蝶云科技有限公司 73,962.26 6.48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研保障中心 54,751.69 4.79
合 计 1,011,754.45 88.59
(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应收款 28,852,852.52 14,579,930.82
(续上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应收款 452,838.28 1,634,000.81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账 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31,138,951.01 15,387,585.99 521,642.57 1,723,571.64
减:坏账准备 2,286,098.49 807,655.17 68,804.29 89,570.83
合计 28,852,852.52 14,579,930.82 452,838.28 1,634,000.81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押金和保证金 31,124,244.40 15,334,295.25 521,489.57 80,951.25
员工备用金及代
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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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性质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 14,706.61 53,290.74 153.00 302,200.00
小计 31,138,951.01 15,387,585.99 521,642.57 1,723,571.64
减:坏账准备 2,286,098.49 807,655.17 68,804.29 89,570.83
合计 28,852,852.52 14,579,930.82 452,838.28 1,634,000.81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31,138,951.01 2,286,098.49 28,852,852.52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 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31,138,951.01 7.34 2,286,098.49 28,852,852.52
组合 1 31,124,244.40 7.34 2,285,217.81 28,839,026.59
组合 3 14,706.61 5.99 880.68 13,825.93
合计 31,138,951.01 7.34 2,286,098.49 28,852,852.52
B.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15,387,585.99 807,655.17 14,579,930.82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 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5,387,585.99 5.25 807,655.17 14,579,930.82
组合 1 15,334,295.25 5.25 804,845.28 14,529,449.97
组合 3 53,290.74 5.27 2,809.89 50,480.85
合计 15,387,585.99 5.25 807,655.17 14,579,930.82
C.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521,642.57 68,804.29 452,838.28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 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21,642.57 13.19 68,804.29 452,838.28
组合 1 521,489.57 13.16 68,651.29 452,838.28
组合 3 153.00 100.00 153.00
合计 521,642.57 13.19 68,804.29 452,838.28
D.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1,723,571.64 89,570.83 1,634,000.81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 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723,571.64 5.20 89,570.83 1,634,000.81
组合 1 80,951.25 9.19 7,439.81 73,511.44
组合 2 1,340,420.39 5.00 67,021.02 1,273,399.37
组合 3 302,200.00 5.00 15,110.00 287,090.00
合计 1,723,571.64 5.20 89,570.83 1,634,000.81
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④报告期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收回或 转销或 其他 2023 年 6 月 30 日
计提
转回 核销 变动
其他应收款 807,655.17 1,478,443.32 2,286,098.49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收回或 转销或 其他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月 31 日 计提
转回 核销 变动
其他应收款 68,804.29 738,850.88 807,655.17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收回或转 转销或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计提 其他变动
回 核销
其他应收款 89,570.83 -33,855.71 13,089.17 68,804.29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收回或 转销或 其他变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计提
转回 核销 动
其他应收款 27,096.97 62,473.86 89,570.83
⑤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A.2023 年 6 月 30 日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
款项的性 2023 年 6 月
单位名称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 坏账准备
质 30 日余额
数的比例(%)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 押金及保 1 年以内、
公司 证金 1-2 年
押金及保 1 年以内、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91,608.00 17.64 517,932.40
证金 1-2 年
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 押金及保
公司 证金
押金及保
上海展博置业有限公司 311,160.00 1-2 年 1.00 31,116.00
证金
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 押金及保
股份有限公司 证金
合计 30,704,745.40 98.61 2,255,446.14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 坏账准备
数的比例(%)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 押金及保证
有限公司 金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 押金及保证
公司 金
无锡微纳产业发展 押金及保证
有限公司 金
上海展博置业有限 押金及保证
公司 金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 坏账准备
数的比例(%)
上海奋青科技服务 押金及保证
有限公司 金
合计 15,016,465.30 97.59 779,271.82
B. 2020 年、2021 年末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收款金额合计分别为 441,729.97 元、1,640,420.39 元,占其他应收款余额比例分别
为 84.68%、95.18%。
(1)存货分类
存货跌价 存货跌价
项 目 准备或合 准备或合
账面余额 同履约成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同履约成 账面价值
本减值准 本减值准
备 备
原材料 52,122,700.03 52,122,700.03 70,607,232.15 70,607,232.15
库存商品 47,295,002.85 47,295,002.85 54,025,614.46 54,025,614.46
委托加工
物资
半成品 43,704,014.83 43,704,014.83 20,694,181.39 20,694,181.39
发出商品 6,509,066.88 6,509,066.88 16,077,962.70 16,077,962.70
合计 187,090,854.24 187,090,854.24 206,335,384.69 206,335,384.69
(续上表)
存货跌价准 存货跌价准
项 目 备或合同履 备或合同履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约成本减值 约成本减值
准备 准备
原材料 30,224,257.21 1,292,105.43 28,932,151.78 10,988,306.95 10,988,306.95
库存商品 26,139,590.77 26,139,590.77 7,247,806.65 7,247,806.65
委托加工
物资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存货跌价准 存货跌价准
项 目 备或合同履 备或合同履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约成本减值 约成本减值
准备 准备
半成品 7,292,729.25 7,292,729.25 4,032,377.69 4,032,377.69
发出商品 5,686,795.86 5,686,795.86 3,155,208.00 3,155,208.00
合计 78,831,492.92 1,292,105.43 77,539,387.49 31,304,447.10 31,304,447.10
说明: 2022 年末存货余额较 2021 年末存货余额增加 161.74%、2021 年年末存
货余额较 2020 年年末余额增加 151.82%,主要系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持续增长以
及为应对新冠疫情对原材料供应的影响,公司加大备货所致。
(2)存货跌价准备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原材料 1,292,105.43 1,292,105.43
项 目
月 31 日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31 日
原材料 1,292,105.43 1,292,105.43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上市费用 3,120,754.72 2,083,018.87
增值税借方余
额重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 25,000.00
合计 4,160,413.73 3,260,974.78 75,680.77 58,357.29
(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固定资产 34,371,669.53 28,942,734.33 7,677,186.19 4,732,870.52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固定资产
①2023 年 1-6 月
办公及其他
项 目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工装模具 合计
设备
一、账面原
值:
月 31 日
金额
(1)购置 2,940,684.35 1,173,281.14 3,639,795.14 182,263.38 7,936,024.01
(2)在建工
程转入
(3)库存商
品转入
金额
(1)处置或
报废
月 30 日
二、累计折旧
月 31 日
金额
(1)计提 819,961.01 437,337.30 1,093,126.05 1,077,928.56 121,133.69 3,549,486.61
金额
(1)处置或
报废
月 30 日
三、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
月 30 日账面 18,012,098.58 2,660,100.03 5,372,417.00 7,194,925.92 1,132,128.00 34,371,669.53
价值
月 31 日账面 14,707,810.01 3,097,437.33 5,297,852.67 4,649,839.78 1,189,794.54 28,942,734.33
价值
②2022 年度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办公及其他
项 目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工装模具 合计
设备
一、账面原
值:
月 31 日
金额
(1)购置 9,594,581.40 2,839,111.71 964,070.25 4,315,839.47 99,543.02 17,813,145.85
(2)在建工
程转入
(3)库存商
品转入
金额
(1)处置或
报废
月 31 日
二、累计折旧
月 31 日
金额
(1)计提 682,806.63 279,491.86 930,954.80 822,569.92 95,346.94 2,811,170.15
金额
(1)处置或
报废
月 31 日
三、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
月 31 日账面 14,707,810.01 3,097,437.33 5,297,852.67 4,649,839.78 1,189,794.54 28,942,734.33
价值
月 31 日账面 3,830,017.31 537,817.48 1,900,810.99 1,107,897.67 300,642.74 7,677,186.19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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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2021 年度
办公及其
项 目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工装模具 合计
他设备
一、账面原值:
额
(1)购置 871,234.51 1,513,825.44 788,216.81 96,040.20 3,269,316.96
(2)在建工程
转入
(3)库存商品
转入
(4)企业合并
增加
额
(1)处置或报
废
二、累计折旧
额
(1)计提 298,535.62 283,903.38 546,482.06 217,355.64 77,760.88 1,424,037.58
(2)企业合并
增加
额
(1)处置或报
废
三、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④2020 年度
办公及其
项 目 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工装模具 合计
他设备
一、账面原值:
日
(1)购置 571,079.64 588,637.30 806,953.33 214,411.50 255,417.87 2,436,499.64
(2)在建工程转
入
(3)库存商品转
入
(1)处置或报废 24,754.25 12,239.17 99,646.55 136,639.97
日
二、累计折旧
日
(1)计提 75,496.47 231,161.97 222,840.04 142,997.59 38,695.48 711,191.55
(1)处置或报废 4,056.43 10,947.12 43,192.91 58,196.46
日
三、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账
面价值
日账面价值
(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在建工程 219,114.75 391,132.70 196,9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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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建工程
①在建工程情况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在调试设备 219,114.75 219,114.75 391,132.70 391,132.70
(续上表)
项 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在调试设备 196,991.17 196,991.17
① 2023 年 1-6 月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一、账面原值:
二、累计折旧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②2022 年度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一、账面原值: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二、累计折旧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③2021 年度
项 目 房屋及建筑物
一、账面原值:
会计政策变更 1,231,089.65
二、累计折旧
会计政策变更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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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情况
①2023 年 1-6 月
项 目 专利权 商标权 软件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444,626.46 444,626.46
(1)处置 138,631.39 138,631.39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2,304,451.23 7,260.00 876,300.97 3,188,012.20
(1)处置 41,698.65 41,698.65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②2022 年度
项 目 专利权 商标权 软件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7,027,851.93 4,322,999.99 11,350,851.92
二、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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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专利权 商标权 软件 合计
(1)计提 4,055,551.07 14,520.00 570,697.68 4,640,768.75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③2021 年度
项 目 专利权 商标权 软件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企业合并增加 536,894.19 117,370.00 654,264.19
(2)购置 731,972.12 731,972.12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3,442,092.65 12,100.00 97,079.55 3,551,272.20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值
值
④2020 年度
项 目 专利权 软件 合计
一、账面原值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专利权 软件 合计
(1)购置 330,407.41 330,407.41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3,377,406.60 15,388.49 3,392,795.09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1)商誉账面原值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 2022 年 12 月 2023 年 6 月 30
商誉的事项 31 日 企业合并形 日
其他 处置 其他
成的
上海先积 44,903,780.90 44,903,780.90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 2021 年 12 月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 年 12 月
商誉的事项 31 日 企业合并形成的 其他 处置 其他 31 日
上海先积 44,903,780.90 44,903,780.90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 2020 年 12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 年 12 月
商誉的事项 月 31 日 企业合并形成的 其他 处置 其他 31 日
上海先积 44,903,780.90 44,903,780.90
(2)商誉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 2022 年 12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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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的事项 月 31 日 计提 其他 处置 其他 30 日
上海先积 6,953,884.72 6,953,884.72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 2022 年 12
誉的事项 计提 其他 处置 其他 月 31 日
日
上海先积 6,953,884.72 6,953,884.72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 2021 年 12
的事项 计提 其他 处置 其他 月 31 日
日
上海先积
(3)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由于上海先积所处行业为轻资产行业,为了更准确地评价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的未来现金流量,现金流预测模型中扣除了营运资金,本公司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
的认定为:以合并日经营性长期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账面价值,该资产组与
购买日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
(4)说明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本公司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方法计算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根据管理层
批准的财务预算预计上海先积未来 5 年内现金流量,之后年度采用稳定的现金流量。
管理层根据过往表现及其对市场发展的预期编制上述财务预算,根据加权平均资本
成本为税前折现率,作为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所采用的税前折现率。
(1)2023 年 1-6 月
本期减少
项 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2023 年 6 月 30 日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装修费 10,978,660.86 1,171,459.13 9,807,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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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 年度
项 目 本期增加
日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31 日
装修费 815,811.41 11,191,868.07 1,029,018.62 10,978,660.86
(3)2021 年度
项 目 本期增加
日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31 日
装修费 1,364,014.98 7,613.86 534,899.63 20,917.80 815,811.41
(4)2020 年度
项 目 本期增加
日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31 日
装修费 98,515.10 1,586,544.72 321,044.84 1,364,014.98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项 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
信用减值准备 16,206,029.82 2,432,304.47 11,527,861.84 1,730,626.08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 3,108,170.98 466,225.65
可抵扣亏损 77,141,354.49 12,224,787.14 47,139,840.02 7,260,903.20
租赁负债税会差异 8,513,459.08 1,277,018.87 10,280,033.93 1,542,005.09
未发放员工薪酬 5,988,408.92 898,261.34 5,988,408.92 898,261.34
合计 107,849,252.31 16,832,371.82 78,044,315.69 11,898,021.36
(续上表)
项 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
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异
资产减值准备 1,292,105.43 193,815.81
信用减值准备 4,640,180.16 696,043.38 974,290.56 148,107.21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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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
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异
可抵扣亏损 10,313,597.70 1,551,354.54 26,900.75 6,725.18
租赁负债税会差异 4,718,708.65 707,806.30
合计 21,052,910.46 3,162,267.81 1,001,191.31 154,832.39
(2)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 目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
并资产评估增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
允价值变动
使用权资产税会差
异
长期资产税会差异 15,729,656.83 2,359,448.52 15,729,656.83 2,359,448.52
合计 24,678,809.22 3,701,821.38 26,495,025.64 3,974,253.84
(续上表)
项 目 应纳税暂时 递延所得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性差异 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资产评
估增值
使用权资产税会差异 4,718,708.65 707,806.30
合计 5,369,524.75 805,428.72
(3)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和负债于 2023 资产或负债于 资产或负债于
项 目 负债于 2022 年 12
年 6 月 30 日互抵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月 31 日互抵金额
金额 余额 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20,362.54 15,612,009.28 1,542,005.09 10,356,016.27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20,362.54 2,481,458.84 1,542,005.09 2,432,248.75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资产或负债于 资产或负债于
项 目 负债于 2021 年 12 负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互抵金额 月 31 日互抵金额
余额 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707,806.30 2,454,461.51 154,832.39
递延所得税负债 707,806.30 97,622.42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预付长期资产款 5,181,561.83 1,562,296.27 4,678,348.55 292,493.10
种 类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银行承兑汇票 80,000,000.00
(1)按性质列示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材料款 67,395,575.64 138,141,485.19 44,475,588.86 15,318,359.64
应付加工费 24,709,827.26 31,077,089.57 13,235,327.58 4,676,583.84
应付设备款 3,729,198.63 8,115,825.65 220,670.00 1,687,839.14
应付服务费 5,418,777.02 6,471,324.32 20,891.13 483,018.87
合计 101,253,378.55 183,805,724.73 57,952,477.57 22,165,801.49
(2)报告期各期末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本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预收商品款 1,393,595.19 1,158,896.03 547,082.01 463,580.53
预收维修款 1,619.47
合计 1,393,595.19 1,158,896.03 547,082.01 465,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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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项 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一、短期薪酬 27,440,855.40 46,212,876.27 46,714,567.76 26,939,163.91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
提存计划
三、辞退福利 419,800.00 482,107.97 901,907.97
合计 27,975,319.30 50,459,858.05 51,325,504.99 27,109,672.36
(续上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一、短期薪酬 11,963,165.15 75,100,029.41 59,622,339.16 27,440,855.40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
提存计划
三、辞退福利 681,455.23 261,655.23 419,800.00
合计 12,029,391.55 80,999,960.05 65,054,032.30 27,975,319.30
(续上表)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一、短期薪酬 4,760,855.62 38,780,217.55 31,577,908.02 11,963,165.15
二、离职后福利-设
定提存计划
合计 4,760,855.62 41,551,336.31 34,282,800.38 12,029,391.55
(续上表)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一、短期薪酬 2,229,252.35 14,424,745.83 11,893,142.56 4,760,855.62
二、离职后福利-
设定提存计划
合计 2,292,790.22 14,488,745.70 12,020,680.30 4,760,855.62
说明:2020 年 3 月,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22 号),“2020 年 2 月
至 6 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2020 年 6 月,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 号),将“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 年 12 月底”。
(2) 短期薪酬列示
项 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一、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24,040.00 1,504,503.19 1,501,199.86 27,343.33
三、社会保险费 70,605.30 1,866,972.08 1,832,585.51 104,991.87
其中:医疗保险费 62,544.08 1,638,077.61 1,607,617.07 93,004.62
工伤保险费 1,111.90 63,191.05 62,649.54 1,653.41
生育保险费 6,949.32 165,703.42 162,318.90 10,333.84
四、住房公积金 48,644.00 1,825,685.00 1,801,994.00 72,335.00
五、工会经费和职
工教育经费
合计 27,440,855.40 46,212,876.27 46,714,567.76 26,939,163.91
(续上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一、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58,165.00 1,698,606.11 1,732,731.11 24,040.00
三、社会保险费 43,218.20 2,810,225.87 2,782,838.77 70,605.30
其中:医疗保险费 38,562.30 2,485,707.26 2,461,725.48 62,544.08
工伤保险费 642.20 88,280.11 87,810.41 1,111.90
生育保险费 4,013.70 236,238.50 233,302.88 6,949.32
四、住房公积金 28,097.00 2,612,307.56 2,591,760.56 48,644.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
合计 11,963,165.15 75,100,029.41 59,622,339.16 27,440,855.40
(续上表)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一、工资、奖金、津
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32,495.00 1,570,276.86 1,544,606.86 58,165.00
三、社会保险费 60,380.88 1,498,870.86 1,516,033.54 43,218.20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医疗保险费 54,342.79 1,318,313.20 1,334,093.69 38,562.30
工伤保险费 47,154.07 46,511.87 642.20
生育保险费 6,038.09 133,403.59 135,427.98 4,013.70
四、住房公积金 1,375,771.50 1,347,674.50 28,097.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
教育经费
合计 4,760,855.62 38,780,217.55 31,577,908.02 11,963,165.15
(续上表)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16,435.00 669,832.30 653,772.30 32,495.00
三、社会保险费 33,694.35 498,017.74 471,331.21 60,380.88
其中:医疗保险费 29,265.92 440,207.99 415,131.12 54,342.79
工伤保险费 1,347.79 1,357.59 2,705.38
生育保险费 3,080.64 56,452.16 53,494.71 6,038.09
四、住房公积金 562,518.00 562,518.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
经费
合计 2,229,252.35 14,424,745.83 11,893,142.56 4,760,855.62
(3) 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项 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3 年 6 月 30 日
离职后福利: 114,663.90 3,764,873.81 3,709,029.26 170,508.45
合计 114,663.90 3,764,873.81 3,709,029.26 170,508.45
(续上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离职后福利: 66,226.40 5,218,475.41 5,170,037.91 114,663.90
合计 66,226.40 5,218,475.41 5,170,037.91 114,663.90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离职后福利: 2,771,118.76 2,704,892.36 66,226.40
合计 2,771,118.76 2,704,892.36 66,226.40
(续上表)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离职后福利: 63,537.87 63,999.87 127,537.74
合计 63,537.87 63,999.87 127,537.74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企业所得税 6,568,133.63 10,671,318.77 5,280,311.04 3,735,622.38
增值税 6,829,325.74 297,742.58 3,392,523.97 2,955,788.67
个人所得税 338,138.29 490,191.65 296,334.47 167,836.27
城市维护建设
税
教育费附加 216,878.87 8,435.99 101,634.32 88,673.66
地方教育附加 144,585.91 5,624.00 67,756.21 59,115.77
印花税 3,269.94 189,009.51 13,057.50 52,972.10
合计 14,606,383.07 11,682,006.47 9,381,545.55 7,266,914.06
(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应付款 558,449.04 996,778.94 368,842.76 295,625.59
(2)其他应付款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员工报销款 363,150.08 584,179.84 51,697.55 76,910.94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 180,838.78 121,612.00 70,240.00 79,249.97
应付费用款 69,106.37 246,905.21 139,464.68
其他 14,460.18 221,880.73
合计 558,449.04 996,778.94 368,842.76 295,625.59
说明:本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一年内到期
的租赁负债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未终止确认
应收票据
待转销项税 181,167.40 150,656.48 2,314.41 60,476.00
合计 51,548,061.10 90,714,391.94 33,003,753.14 16,909,165.50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日
租赁付款额 8,892,330.08 11,533,007.05 5,314,007.12 —
减:未确认融资
费用
小计 8,513,459.08 10,945,559.80 4,907,072.26 —
减:一年内到期
的租赁负债
合计 4,296,342.69 6,946,377.07 3,096,604.18 —
(1) 递延收益情况
项 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3 年 6 月 30 日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361,029.45 50,294.10 310,735.35 与资产相关
(续上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形成原因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461,617.65 100,588.20 361,029.45 与资产相关
(续上表)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298,033.87 200,000.00 36,416.22 461,617.65 与资产相关
(续上表)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300,000.00 1,966.13 298,033.87 与资产相关
(2) 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本期计入 本期计入 与资产相
补助项目 营业外收 其他收益 关/与收益
月 31 日 助金额 动 月 30 日
入金额 金额 相关
基于自主芯片的
与资产相
数码电子雷管与 361,029.45 50,294.10 310,735.35
关
起爆系统研发
(续上表)
本期计入 本期计入 与资产相
补助项目 营业外收 其他收益 关/与收益
月 31 日 助金额 变动 月 31 日
入金额 金额 相关
基于自主芯片的
与资产相
数码电子雷管与 461,617.65 100,588.20 361,029.45
关
起爆系统研发
(续上表)
本期计入 本期计入 与资产相
补助项目 营业外收 其他收益 关/与收益
月 31 日 助金额 变动 月 31 日
入金额 金额 相关
基于自主芯片的
与资产相
数码电子雷管与 298,033.87 200,000.00 36,416.22 461,617.65
关
起爆系统研发
(续上表)
本期新增补 其他 2020 年 12
补助项目 12 月 31 营业外收 其他收益 /与收益相
助金额 变动 月 31 日
日 入金额 金额 关
基于自主芯片的
数码电子雷管与 300,000.00 1,966.13 298,033.87 与资产相关
起爆系统研发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2023 年 1-6 月
股东名称
日 增加 减少 日 (%)
张永刚 28,178,221.00 28,178,221.00 37.32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安芯 8,707,517.00 8,707,517.00 11.53
赵先锋 4,903,846.00 4,903,846.00 6.50
潘叙 4,687,465.00 4,687,465.00 6.21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叶浩楷 281,281.00 281,281.00 0.37
张洪涛 265,575.00 265,575.00 0.35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75,500,000.00 75,500,000.00 100.00
(2)2022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比例(%)
张永刚 28,178,221.00 28,178,221.00 37.32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0,250,004.00 20,250,004.00 26.82
(有限合伙)
九安芯 8,707,517.00 8,707,517.00 11.53
赵先锋 4,903,846.00 4,903,846.00 6.50
潘叙 4,687,465.00 4,687,465.00 6.21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比例(%)
润科(上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2,250,000.00 2,250,000.00 2.98
伙)
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531,250.00 1,531,250.00 2.03
伙)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叶浩楷 281,281.00 281,281.00 0.37
张洪涛 265,575.00 265,575.00 0.35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75,500,000.00 75,500,000.00 100.00
(3)2021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比例(%)
张永刚 26,932,471.00 1,245,750.00 28,178,221.00 37.32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0,250,004.00 20,250,004.00 26.82
(有限合伙)
九安芯 8,707,517.00 8,707,517.00 11.53
赵先锋 6,149,596.00 1,245,750.00 4,903,846.00 6.50
潘叙 742,504.00 3,944,961.00 4,687,465.00 6.21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润科(上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2,250,000.00 2,250,000.00 2.98
伙)
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531,250.00 1,531,250.00 2.03
伙)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比例(%)
叶浩楷 281,281.00 281,281.00 0.37
张洪涛 265,575.00 265,575.00 0.35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保兴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蔡海啸 944,966.00 944,966.00
合计 75,500,000.00 5,190,711.00 5,190,711.00 75,500,000.00 100.00
说明:本期公司股本变动系股东间股权转让所致,详见附注一、1。
(4)2020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张永刚 1,000,000.00 25,932,471.00 26,932,471.00 35.67
赵先锋 400,000.00 6,098,846.00 349,250.00 6,149,596.00 8.15
潘叙 78,571.00 663,933.00 742,504.00 0.98
蔡海啸 994,966.00 50,000.00 944,966.00 1.25
叶浩楷 281,281.00 281,281.00 0.37
张洪涛 265,575.00 265,575.00 0.35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142,857.00 18,107,147.00 20,250,004.00 26.82
(有限合伙)
九安芯 8,707,517.00 8,707,517.00 11.53
佛山市保兴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润科(上海)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2,250,000.00 2,250,000.00 2.98
伙)
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531,250.00 1,531,250.00 2.03
伙)
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621,428.00 72,277,822.00 399,250.00 75,500,000.00 100.00
说明:本期股本增加系股东实缴认缴资本、引进新股东实缴资本及 2020 年本公
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折股等,详见附注一、1。
(1)2023 年 1-6 月
项 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3 年 6 月 30 日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132,753,445.67 132,753,445.67
其他资本公积 5,620,653.84 1,752,899.42 7,373,553.26
合计 138,374,099.51 1,752,899.42 140,126,998.93
说明:2023 年 1-6 月资本公积增加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本期摊销
额,详见附注十一、股份支付。
(2)2022 年度
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132,753,445.67 132,753,445.67
其他资本公积 2,248,560.38 3,372,093.46 5,620,653.84
合计 135,002,006.05 3,372,093.46 138,374,099.51
说明:2022 年资本公积增加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本期摊销额,详
见附注十一、股份支付。
(3)2021 年度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132,753,445.67 132,753,445.67
其他资本公积 2,248,560.38 2,248,560.38
合计 132,753,445.67 2,248,560.38 135,002,006.05
说明:2021 年度资本公积增加系 2021 年 3 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
本期摊销额,详见附注十一、股份支付。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4)2020 年度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39,809,632.35 181,274,167.67 88,330,354.35 132,753,445.67
说明:2020 年度资本公积增加 181,274,167.67 元系:
①根据盛景电子有限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盛景
电子有限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446,430.00 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叶浩楷、湖州久科芯成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众合鑫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佛山保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无锡市金程新高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认缴 45,000,144.00 元,差额 44,553,714.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②2020 年 1 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所形成资本公积
③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以基准日 2020 年 7 月 31 日的经审
计净资产 132,628,445.67 元人民币,按 1:0.540749 的比例折成公司的股本 7,171.875
万元,未折入股本的剩余净资产 60,909,695.67 元计入资本公积。
④根据公司 2020 年 10 月 26 日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公司申请增加
注册资本 3,781,250 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500,000 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
本由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 75,625,000.00 元,差额 71,843,75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折股时净资产中所包含的资本公积折股所致。
(1)2023 年 1-6 月
会计政策 本期 本期
项 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变更 增加 减少
法定盈余公积 33,659,695.07 33,659,695.07 33,659,695.07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2022 年度
本
项 目 本期增加
少
法定盈余公积 13,137,788.44 13,137,788.44 20,521,906.63 33,659,695.07
(3)2021 年度
项 目 2021 年 1 月 1 日 本期增加
月 31 日 策变更 减少 31 日
法定盈余公积 4,057,749.39 4,057,749.39 9,080,039.05 13,137,788.44
(4)2020 年度
项 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月 31 日 策变更 日 31 日
法定盈余公积 1,420,844.90 1,420,844.90 4,057,749.39 1,420,844.90 4,057,749.39
说明:本期盈余公积增加系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279,483,385.41 114,889,625.75 36,469,485.77 12,787,604.08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
(调增+,调减-)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279,483,385.41 114,889,625.75 36,469,485.77 12,787,604.08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0,521,906.63 9,080,039.05 4,057,749.39
净资产转股-公司改股份制公
司
期末未分配利润 368,622,927.52 279,483,385.41 114,889,625.75 36,469,485.77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379,363,107.90 206,342,464.88 767,248,259.70 444,029,123.22
其他业务 2,150,736.44 982,244.96 3,559,141.28 2,163,354.90
合计 381,513,844.34 207,324,709.84 770,807,400.98 446,192,478.12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351,476,925.23 189,507,204.68 210,545,885.34 110,405,876.15
其他业务 4,073,906.82 2,503,293.70 266,119.53 147,766.68
合计 355,550,832.05 192,010,498.38 210,812,004.87 110,553,642.83
(1) 主营业务(分产品)
产品名称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电子控制模块 356,015,590.48 192,676,925.27 700,819,637.87 399,766,714.66
起爆控制器 11,437,243.22 7,811,771.99 39,684,722.40 31,704,833.44
放大器 11,754,844.14 5,720,955.73 25,600,793.19 11,938,253.31
其他 155,430.06 132,811.89 1,143,106.24 619,321.81
合计 379,363,107.90 206,342,464.88 767,248,259.70 444,029,123.22
(续上表)
产品名称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电子控制模块 323,335,015.90 171,148,258.98 201,265,972.92 103,822,608.33
起爆控制器 14,156,715.11 11,728,715.47 7,522,100.87 5,660,244.98
放大器 12,354,186.65 5,656,443.50
其他 1,631,007.57 973,786.73 1,757,811.55 923,022.84
合计 351,476,925.23 189,507,204.68 210,545,885.34 110,405,876.15
(2) 主营业务(分地区)
地区名称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西南 111,478,151.11 65,320,200.27 276,104,814.70 164,803,522.67
东北 48,832,627.59 26,430,607.43 137,071,109.18 76,861,121.35
华北 32,687,437.20 17,892,314.76 120,046,411.71 72,001,911.60
华东 84,130,459.05 44,369,714.19 97,003,572.94 53,258,934.92
西北 64,121,787.18 32,249,563.52 74,781,531.95 42,390,815.12
华中 34,528,849.81 18,570,291.70 54,984,738.70 31,761,898.01
其他 3,583,795.96 1,509,773.01 7,256,080.52 2,950,919.55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地区名称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合计 379,363,107.90 206,342,464.88 767,248,259.70 444,029,123.22
(续上表)
地区名称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西南 142,178,497.28 78,984,687.95 111,345,195.99 62,138,344.87
华北 76,578,298.71 41,457,736.03 29,011,876.92 13,098,832.80
华东 44,946,436.43 22,869,388.08 32,818,471.81 16,753,869.70
东北 34,564,914.53 18,128,729.16 18,488,224.57 8,913,473.19
西北 31,226,508.72 16,106,846.22 18,637,059.94 9,286,241.06
华中 16,855,403.50 9,599,736.42 884.96 776.84
其他 5,126,866.06 2,360,080.82 244,171.15 214,337.69
合计 351,476,925.23 189,507,204.68 210,545,885.34 110,405,876.15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 1,576,246.46 1,676,325.36 996,368.12 736,724.98
教育费附加 1,125,890.34 1,198,358.05 740,488.75 526,232.12
其他 81,901.27 419,631.46 110,567.30 107,291.70
合计 2,784,038.07 3,294,314.87 1,847,424.17 1,370,248.80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职工薪酬 8,494,640.04 12,376,285.15 6,722,295.03 1,670,439.12
咨询服务费 2,680,716.28 2,416,809.95 1,455,396.70 631,583.00
市场推广费 1,965,278.22 3,762,599.42 601,360.54
差旅费 1,248,848.04 1,742,605.18 1,032,216.06 383,311.49
业务招待费 994,847.07 2,906,917.96 2,337,040.40 1,368,405.40
折旧及摊销 498,569.64 673,293.37 488,790.28 73,075.22
其他 675,146.96 1,308,699.27 579,553.55 168,020.40
合计 16,558,046.25 25,187,210.30 13,216,652.56 4,294,834.63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职工薪酬 11,319,251.48 22,385,456.98 11,740,592.60 3,925,035.14
折旧及摊销 2,262,767.00 3,192,488.05 1,117,282.69 447,337.36
股份支付 1,752,899.42 3,372,093.46 2,248,560.38 3,967,008.00
中介机构服务费 1,732,814.24 2,612,196.06 7,337,283.40 3,062,051.88
办公费 1,486,421.93 1,395,478.67 1,111,319.69 372,265.25
业务招待费 363,189.30 1,454,055.60 1,608,739.21 290,578.05
差旅费 300,820.61 458,812.95 387,432.84 249,626.81
租赁费 26,479.38 19,143.65 171,263.00 188,968.96
其他 758,521.82 1,169,594.80 458,589.69 156,428.13
合计 20,003,165.18 36,059,320.22 26,181,063.50 12,659,299.58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职工薪酬 24,427,152.53 37,963,177.91 18,165,707.05 6,870,010.76
材料费 5,807,331.75 5,331,669.32 5,222,681.51 1,895,341.41
折旧及摊销 4,860,422.42 6,526,166.21 5,003,840.34 3,735,936.87
委外研发费 1,311,916.47 5,276,399.95 2,709,395.29 664,242.46
差旅费 706,191.28 647,922.75 1,093,323.00 524,439.29
其他 1,484,968.44 1,518,926.87 1,285,740.13 608,165.06
合计 38,597,982.89 57,264,263.01 33,480,687.32 14,298,135.85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利息支出 208,576.25 403,839.36 175,656.43 999,885.86
其中: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208,576.25 368,966.02 175,656.43 —
减:利息收入 475,367.27 507,954.27 1,500,182.24 350,754.88
利息净支出 -266,791.02 -104,114.91 -1,324,525.81 649,130.98
汇兑损失 15,694.95 6,181.35 5,819.65
减:汇兑收益 129,421.02 378,242.22
汇兑净损失 -113,726.07 -372,060.87 5,819.65
银行手续费及其他 131,082.09 38,050.29 30,744.36 11,945.03
贴现利息 69,584.81 130,781.81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合计 -249,435.00 -368,540.68 -1,287,961.80 791,857.82
与资产相关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与收益相
关
一、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
补助
其中:与递延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
府补助
二、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
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其中:个税扣缴税款手续
费
合计 3,600,665.87 13,928,853.84 12,219,767.37 6,334,934.39
说明:政府补助披露详见附注五、47 政府补助。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理财收益 1,759,382.92 1,103,678.73 379,813.09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412,500.00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3,337,745.28 -6,148,830.80 -3,634,114.64 -212,292.23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1,478,443.32 -738,850.88 33,855.71 -62,473.86
合计 -5,228,688.60 -6,887,681.68 -3,600,258.93 -274,766.09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存货跌价损失 4,129.75 -1,292,105.43
商誉减值损失 -6,953,884.72
合计 -6,949,754.97 -1,292,105.43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所得税费用的组成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 13,476,134.40 28,708,626.06 13,343,463.66 10,227,836.46
递延所得税费用 -5,206,782.92 -5,566,928.43 -1,686,379.25 -49,903.72
合计 8,269,351.48 23,141,697.63 11,657,084.41 10,177,932.74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利润总额 94,397,568.34 204,341,476.26 98,447,046.39 73,205,523.24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
算的所得税费用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
-243,066.35 -46,512.80 43.79 -6,189.29
率的影响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
税的影响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62,099.20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
用和损失的影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037,113.26 -7,333,763.43 -3,834,326.66 -1,534,463.16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
-2,374,071.30
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所得税费用 8,269,351.48 23,141,697.63 11,657,084.41 10,177,932.74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收到政府补助 3,436,700.00 13,628,421.78 12,375,660.56 6,632,968.26
收到利息收入 461,478.38 507,954.27 1,500,182.24 350,754.88
收到往来款及其
他
合计 4,204,578.85 14,931,655.30 15,895,341.50 7,404,559.19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期间费用中付现费用 20,199,263.72 30,509,218.22 26,154,804.99 7,988,088.25
支付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 26,479.38 83,948.45 266,365.88 —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租赁付款额
支付往来款 15,997,369.70 15,170,960.89 560,716.59 1,426,217.52
合计 36,223,112.80 45,764,127.56 26,981,887.46 9,414,305.77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支付租赁负债的本
金和利息
支付的上市费用 500,000.00 2,200,925.60
合计 3,140,676.97 5,533,640.68 1,305,669.03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金流量:
净利润 86,128,216.86 181,199,778.63 86,789,961.98 63,027,590.50
加:资产减值准备 6,949,754.97 1,292,105.43
信用减值损失 5,228,688.60 6,887,681.68 3,600,258.93 274,766.09
固定资产折旧 3,549,486.61 2,811,170.15 1,424,037.58 711,191.55
使用权资产折旧 2,144,283.70 3,537,785.18 1,318,376.21
无形资产摊销 3,188,012.20 4,640,768.75 3,551,272.20 3,392,795.09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171,459.13 1,029,018.62 534,899.63 321,044.8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
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 149,068.90 -78,757.96
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
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
-374,138.89
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94,850.18 31,778.49 181,476.08 999,885.86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759,382.92 -1,103,678.73 -379,813.09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
-5,255,993.01 -7,901,554.76 -2,299,629.12 -49,903.72
“-”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
“-”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
列)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补充资料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
-109,873,154.77 -205,928,851.45 -89,466,139.21 -32,199,070.48
“-”号填列)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
-62,360,631.77 195,041,170.89 62,125,183.24 28,638,948.41
“-”号填列)
其他 1,752,899.42 3,372,093.46 2,248,560.38 3,967,008.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5,065,994.16 64,220,444.75 24,371,370.88 52,167,157.48
和筹资活动:
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73,621,145.41 179,442,179.65 154,775,828.92 186,750,900.42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179,442,179.65 154,775,828.92 186,750,900.42 18,405,005.75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05,821,034.24 24,666,350.73 -31,975,071.50 168,345,894.67
说明:2023 年 1-6 月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金额为
让金额为 38,677.75 万元;2021 年度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
汇票背书转让的金额为 16,892.33 万元;2020 年度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
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金额为 8,757.90 万元。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情况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日 日 日
一、现金 73,621,145.41 179,442,179.65 154,775,828.92 186,750,900.42
其中:库存现金 34,456.81 47,846.81 10,821.51 339,994.51
可随时用于支
付的银行存款
二、现金等价物
三、期末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余 73,621,145.41 179,442,179.65 154,775,828.92 186,750,900.42
额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30,000,417.20 详见附注五、1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月 31 日外 31 日折算人民
日外币余额 率 折算人民币余额 汇率
币余额 币余额
货币资金 22,497.88 7.2258 162,565.18 59,004.09 6.9646 410,939.89
其中:美元 22,497.88 7.2258 162,565.18 59,004.09 6.9646 410,939.89
其他应收款 760,000.00 7.2258 5,491,608.00 760,000.00 6.9646 5,293,096.00
其中:美元 760,000.00 7.2258 5,491,608.00 760,000.00 6.9646 5,293,096.00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计入当期损益的列报项目
资产负债
项 目 金额 表列报项 计入当期
目 2022 年度 损益的列
报项目
基于自主芯片的
数码电子雷管与 500,000.00 递延收益 50,294.10 100,588.20 36,416.22 1,966.13 其他收益
起爆系统研发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计入
当期
资产负
损益
项 目 金额 债表列 2023 年 1-6
报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的列
月 报项
目
领军人才创 其他
业支持补贴 收益
关于电子雷
管芯片设计
其他
及系统解决 8,873,200.00 5,067,700.00 3,222,300.00 583,200.00
收益
方案项目补
贴
批省工业和
其他
信息化转型 4,000,000.00 4,000,000.00
收益
升级专项资
金
上市融资专 其他
项资金 收益
人才项目扶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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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计入
当期
资产负
损益
项 目 金额 债表列 2023 年 1-6
报项目 月 报项
目
持经费
无锡新吴区
新基金(科 收益
技发展专
项)
锡市科技创
新创业资金 其他
第十五批科 收益
技发展计划
(新上)项目
无锡国家高
新区 2021
年度无锡市 其他
服务业(金 收益
融)发展资
金
高新技术企 其他
业认定奖励 收益
安商育商补 其他
贴 收益
其他
房租补贴 340,026.78 340,026.78
收益
基于自主芯
片的电子数
其他
码雷管及起 300,000.00 300,000.00
收益
爆系统研发
及产业化
锡高新区
(新吴区) 其他
企业上云项 收益
目街道配套
补贴
其他
稳岗补贴 249,999.00 64,500.00 128,695.00 27,577.00 29,227.00
收益
无锡市新吴 其他
区首次认定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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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计入
当期
资产负
损益
项 目 金额 债表列 2023 年 1-6
报项目 月 报项
目
高企奖励
无锡国家高
新区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 其他
理委员会省 收益
级普惠金融
专项补贴
无锡市人民
政府 2022 其他
年区民营经 收益
济专项
小微科技型 其他
企业补贴 收益
无锡国家高
新技术开发
产业开发区 其他
管理委员会 收益
市科技发展
资金
江苏省高新
其他
技术企业培 150,000.00 150,000.00
收益
育资金
无锡市新吴
区人民政府 其他
研发机构建 收益
设补贴
无锡市新吴
其他
区高企入库 100,000.00 100,000.00
收益
奖励
其他
其他 252,583.56 2,500.00 1,000.00 228,783.56 20,300.00
收益
合计 35,572,509.34 3,436,700.00 13,628,421.78 12,175,660.56 6,331,727.00
(1)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与租赁相关的当期损益及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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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3 年 1-6 月金额 2022 年度金额 2021 年度金额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采用简化
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采用简化
处理的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 26,479.38 19,434.69 18,372.88
(短期租赁除外)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208,576.25 368,966.02 175,656.43
计入当期损益的未纳入租赁负
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 2,667,156.35 3,416,663.53 1,573,927.29
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1)报告期内发生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被购买方名称 股权取得时点 股权取得成本 股权取得比例(%) 股权取得方式
维纳芯 2020 年 11 月 27 日 90.00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上海先积 2021 年 2 月 23 日 5,307.06 万元 73.00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续上表)
被购买方 购买日至期末被购 购买日至期末被购
购买日 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名称 买方的收入 买方的净利润
维纳芯 2020 年 11 月 27 日 取得实质控制权 681,091.15 -50,258.74
上海先积 2021 年 2 月 23 日 取得实质控制权 19,937,477.53 -3,805,975.96
(2)合并成本及商誉
合并成本 上海先积
—现金 53,070,600.00
合并成本合计 53,070,600.00
减: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8,166,819.10
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金额 44,903,780.90
(3)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资产、负债
上海先积
项 目
购买日公允价值 购买日账面价值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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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积
项 目
购买日公允价值 购买日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 2,453,689.85 2,453,689.85
应收票据 70,000.00 70,000.00
应收款项 998,288.27 998,288.27
应收款项融资 40,000.00 40,000.00
预付款项 998,401.55 998,401.55
其他应收款 4,668,037.31 4,668,037.31
存货 1,636,182.94 1,489,352.48
固定资产 53,851.76 53,851.76
无形资产 654,264.19
递延所得税资产 635,791.65 635,791.65
负债:
应付款项 513,553.86 513,553.86
合同负债 1,393.80 1,393.80
应付职工薪酬 254,240.44 254,240.44
应交税费 70,566.40 70,566.40
其他应付款 60,984.20 60,984.20
其他流动负债 181.20 181.2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0,164.20
净资产 11,187,423.42 10,506,492.97
减:少数股东权益 3,020,604.323 2,836,753.102
取得的净资产 8,166,819.10 7,669,739.87
说明 1:2016 年 2 月,自然人王绍栋、张骏、常瑞花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先积,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910-23 室 。经历次
变更后注册资本变更为 1,098.90 万元,股东变更为王绍栋、官世明、李寰、马凯。
《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公司收购上海先积原股东持有的上海先积 73%股权,收
购价格在参考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经协商确定为 4,850.00 万元,同时上述股权认缴
未实缴的 457.06 万元部分也由盛景微电子缴纳。2021 年 1 月 9 日,上海先积召开股
东会,审议同意将其 73%股权出售给公司。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同意前述收购事项。2021 年 2 月 2 日盛景支付股权转让款 1,5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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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潘叙出任上海先积董事,张永刚为董事长,对上海先积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故认定股权取得时点确定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
说明 2:2020 年 7 月,公司与自然人马凯共同出资设立维纳芯,注册资本 500
万元,本公司认缴出资 50 万元,持股比例 10%,马凯认缴出资 450 万元,持股比
例 90%。2020 年 11 月,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维纳芯科技(无锡)有
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收购马凯持有的维纳芯 90%的股权(均为认缴出资,尚
未实缴),鉴于维纳芯尚未实际运营,故公司与马凯协商确定股权收购价款为人民
币 0 元。维纳芯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认定股权取得时
点确定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
根据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先积与上海客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益电子)
签署的《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客益电子将其拥有的全部专利及
相关掩膜版等资产以 77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先积;与客益电子子公司上海芯
火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火半导体)签署《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芯火半导体将其已获得且有效的专利权以 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先积,同时客益
电子的核心员工均由上海先积吸收。
基于上述条款,本次收购满足至少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
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的条件,被判定为一项业务收购。202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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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
持股比例(%)
子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取得方式
直接 间接
工程和技术
非同一控制
维纳芯 江苏省无锡市 江苏省无锡市 研究和试验 100.00
下企业合并
发展
工程和技术
非同一控制
上海先积 上海市 上海市 研究和试验 73.00
下企业合并
发展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源于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确认的各类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各类风险的管理目标和政策的制度由本公司管理层负
责。经营管理层通过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
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且将有关发现及时报告给本公司
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不过度影响公司竞争力和应变力的情况下,制
定尽可能降低各类与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
风险。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
资、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等,这些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源自交易对手违约,最大
的风险敞口等于这些工具的账面金额。
本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公司认为这些商业银行具
备较高信誉和资产状况,存在较低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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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设定相关政策
以控制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性、
信用记录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
本公司会定期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
书面催款、缩短信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
的范围内。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
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
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本公司历史数据
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
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
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
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本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
发生显著增加:定量标准主要为报告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
一定比例;定性标准为主要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预警客户清
单等。
(2)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为确定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与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
具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定量、定性指标。
本公司评估债务人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发行方或债务人
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
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
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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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
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
别的事件所致。
(3)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参数
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对不同的资
产分别以 12 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的关键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本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
(如交易对手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
息,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相关定义如下: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
务的可能性。
违约损失率是指本公司对违约风险暴露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根据交易对
手的类型、追索的方式和优先级,以及担保品的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违
约损失率为违约发生时风险敞口损失的百分比,以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为基
准进行计算;
违约风险敞口是指,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中,在违约发生时,
本公司应被偿付的金额。前瞻性信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及预期信用损失的计
算均涉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各业务类型信用
风险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
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
本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可能令本公司承受信用风险的担保。
本公司应收账款中,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本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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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欠款金额前五大公司的其他
应收款占本公司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8.61%、97.59%、84.68%、95.18%。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
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统筹负责公司内各子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包括现金
盈余的短期投资和筹措贷款以应付预计现金需求。本公司的政策是定期监控短期和
长期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是否符合借款协议的规定,以确保维持充裕的现金储备
和可供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如下:
项目名称
应付票据 80,000,000.00
应付账款 101,253,378.55
其他应付款 558,449.0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217,116.39
其他流动负债-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51,366,893.70
租赁负债 3,957,590.66 338,752.03
合计 237,395,837.68 3,957,590.66 338,752.03
(续上表)
项目名称
应付账款 183,805,724.73
其他应付款 996,778.9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3,999,182.73
其他流动负债-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90,563,735.46
租赁负债 4,573,493.73 2,151,780.93 221,102.41
合计 279,365,421.86 4,573,493.73 2,151,780.93 22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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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项目名称
应付账款 57,952,477.57
其他应付款 368,842.7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810,468.08
其他流动负债-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33,001,438.73
租赁负债 1,094,881.66 972,959.22 1,028,763.30
合计 93,133,227.14 1,094,881.66 972,959.22 1,028,763.30
(续上表)
项目名称
应付账款 22,165,801.49
其他应付款 295,625.59
其他流动负债-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16,848,689.50
合计 39,310,116.58
九、公允价值的披露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
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项 目 第一层次公允 第二层次公允 第三层次公允
合计
价值计量 价值计量 价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30,977,458.34 42,589,171.75 73,566,630.09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30,977,458.34 30,977,458.34
(二)应收款项融资 42,589,171.75 42,589,171.75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30,977,458.34 42,589,171.75 73,566,6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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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项 目 第一层次公允 第二层次公允 第三层次公允
合计
价值计量 价值计量 价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20,346,017.47 20,346,017.47
(一)应收款项融资 20,346,017.47 20,346,017.47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20,346,017.47 20,346,017.47
(3)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项 目 第一层次公 第二层次公 第三层次公允
合计
允价值计量 允价值计量 价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8,132,268.25 8,132,268.25
(一)应收款项融资 8,132,268.25 8,132,268.25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8,132,268.25 8,132,268.25
(4)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项 目 第一层次公 第二层次公 第三层次公允价
合计
允价值计量 允价值计量 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11,226,871.30 11,226,871.30
(一)应收款项融资 11,226,871.30 11,226,871.30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11,226,871.30 11,226,871.30
对于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其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于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所使
用的估值模型主要为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市场可比公司模型等。估值技术的输入值
主要包括无风险利率、基准利率、汇率、信用点差、流动性溢价、缺乏流动性折扣
等。
本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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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
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永刚、殷婷夫妇。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无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
董事、监事、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1) 关联担保情况
提供担保的 主债务业务发生期 担保是否已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债权人
关联方 限 经履行完毕
江苏银行股份有
盛景微电子 张永刚、殷婷 限公司无锡新区 是
民币 -2020 年 5 月 26 日
支行
盛景微电子 张永刚、殷婷 是
民币 -2020 年 9 月 23 日 限公司无锡分行
上海先积 盛景微电子 否
民币 -2024 年 3 月 9 日 技有限公司
盛景微电子 上海先积 否
民币 -2024 年 3 月 9 日 技有限公司
说明: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BZ022219000427 号合同约定张永刚、殷婷作为担保人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
额 500 万元人民币,担保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
额 700 万元人民币,担保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6 日。2020 年 9
月 23 日,双方签订 07800KB199I52F2(补)号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自 2020 年 9
月 23 日解除。
(2) 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拆出
李彦铭 150,000.00 2020/3/6 2020/12/16 员工个人借款
前员工个人借款,2020 年 1 月至 6 月每月工
蔡海啸 50,000.00 2020/1/6
资归还 0.5 万,2020/7/28 归还 2 万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 目 2023 年 1-6 月发生额 2022 年度发生额 2021 年度发生额 2020 年度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721,432.13 14,979,399.34 5,362,816.73 3,663,641.10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日 日
其他应付
李彦铭 1,470.00
款
其他应付
唐良华 17,463.57
款
其他应付
赵先锋 910.00
款
十一、股份支付
上海先积 盛景微电子
项 目
公司本期授予的各项权
益工具总额
公司本期行权的各项权 159,96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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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上海先积 盛景微电子
益工具总额
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股
份期权行权价格的范围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和合同剩余期限
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其
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参考最近一期外 参考最近一期外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
参考评估价值 部投资者转让股 部投资者入股价 参考评估价值
价值的确定方法
权价值 值
员工通过持股平 员工通过持股平 员工通过持股平 员工通过持股平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
台间接持有公司 台间接持有公司 台间接持有公司 台间接持有公司
的确定依据
的股份 的股份 的股份 的股份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 1,752,899.42 3,372,093.46 2,248,560.38 3,967,008.00
计金额
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 1,752,899.42 3,372,093.46 2,248,560.38 3,967,008.00
额
(1)2020 年 1 月 6 日,持股平台九安芯合伙人殷婷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
给新增合伙人冯文汇、潘叙、冯君、唐良华、丁伟、潘之炜、陈广,该次转让对应
本公司的股份每股作价 18.67 元,参考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的“大学评估评报字【2020】960016 号”评估报告,本公司每股价值为 43.47
元。
(2)2021 年 3 月 18 日,持股平台九安芯合伙人殷婷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
给上海先积员工王绍栋、官世明、李寰和公司员工刘思铭、孙翼、张珊珊、李福林、
周宇、周旭、徐广、李彦铭、朱奎、何绍田、李祥友、徐海芳、向金涛、李超飞等
新增合伙人,该次转让对应本公司的股份每股作价 15.80 元,参考润科(上海)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2020 年 10 月每股增资价格,本公司每股价值为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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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 年 3 月 21 日,持股平台九安芯合伙人殷婷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
给上海先积员工王绍栋、官世明、马凯、李寰、谢海婴和公司员工刘思铭、徐广、
梁国华、曲兵兵、蒋铭、张展、薛丹丹等新增合伙人,该次转让对应本公司的股份
每股作价 19.14 元,参考 2021 年 12 月公司外部投资者佛山保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张永刚的作价 22.52 元/股,本公司每股
价值 22.52 元。
(4)2023 年 6 月 27 日,上海先积举行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上海先行积
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上海先积员工持股平台以 9.8435 万元受让盛
景微电子持有的上海先积 9.8435 万股(持股比例 0.8958%),并授予翟齐、唐龙飞
等员工,每股作价 1 元。
公司上述(1)中的员工持股不存在等待期,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
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故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股份支付
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公司上述(2)、(3)、(4)中的员工持股存在服务期,服务期为 3 年,属于
授予后非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故在授予日按照权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并按服务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相应调整资本
公积。
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件,南通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炜天或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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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子控制模块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点火控制装置及其控制流
程》为由,向无锡中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电子
控制模块这一涉嫌侵权的产品并在中央和省级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判令公司赔偿
其 5,506 万元。
公司聘请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的产品是否落入南通炜天名下的相关专
利保护范围进行初步的侵权风险评估分析并出具《侵权风险评估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公司不构成侵权。
公司聘请本次诉讼代理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分析,并出具《广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案件法律分析意见书》,
认为公司败诉可能性较低。
经综合分析,公司未对南通炜天专利构成侵权,此次诉讼败诉的可能性较低。
截止本报告日,该诉讼一审尚未判决。
截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董事会批准报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资
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①地区信息
报告期内,本公司收入主要来自中国境内,主要资产亦位于中国境内,所以无
须列报更详细的地区信息。
②经营分部
公司系基于高性能、超低功耗专用数模混合芯片设计能力的电子器件提供商。
主要通过电子控制模块、起爆控制器等产品为客户提供高安全和高可靠的智能化电
子雷管起爆系统,并持续布局以放大器为主的信号链模拟芯片,属于单一经营分部,
不存在独立承担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风险和报酬可区分的业务分部,因此无需列报
更详细的经营分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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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
为 10,643.82 万元、11,815.07 万元、22,091.77 万元和 9,223.00 万元,占比分别为 50.49%、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按账龄披露
账 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266,614,876.51 199,976,564.62 79,535,765.17 17,301,671.09
减:坏账准备 13,358,356.41 10,051,913.69 3,976,081.88 865,083.55
合计 253,256,520.10 189,924,650.93 75,559,683.29 16,436,587.54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①2023 年 6 月 30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
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
备
其中:组合 1 264,436,978.65 99.18 13,358,356.41 5.05 251,078,622.24
组合 2 2,177,897.86 0.82 2,177,897.86
合计 266,614,876.51 100.00 13,358,356.41 5.01 253,256,520.10
②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99,976,564.62 100.00 10,051,913.69 5.03 189,924,650.93
其中:组合 1 199,312,706.69 99.67 10,051,913.69 5.04 189,260,793.00
组合 2 663,857.93 0.33 663,857.93
合计 199,976,564.62 100.00 10,051,913.69 5.03 189,924,650.93
③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比例 计提比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79,535,765.17 100.00 3,976,081.88 5.00 75,559,683.29
其中:组合 1 79,521,637.58 99.98 3,976,081.88 5.00 75,545,555.70
组合 2 14,127.59 0.02 14,127.59
合计 79,535,765.17 100.00 3,976,081.88 5.00 75,559,683.29
④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7,301,671.09 100.00 865,083.55 5.00 16,436,587.54
其中:组合 1 17,301,671.09 100.00 865,083.55 5.00 16,436,587.54
合计 17,301,671.09 100.00 865,083.55 5.00 16,436,587.54
报告期各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①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账 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264,436,978.65 13,358,356.41 5.05
(续上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99,312,706.69 10,051,913.69 5.04
(续上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续上表)
账 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4) 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①2023 年 6 月 30 日
类 别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051,913.69 3,306,442.72 13,358,356.41
②2022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 别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3,976,081.88 6,075,831.81 10,051,913.69
③2021 年度的变动情况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转销或核
销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865,083.55 3,110,998.33 3,976,081.88
④2020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 别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672,427.50 192,656.05 865,083.55
(5) 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额的比例(%)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40,257,926.23 15.10 2,012,896.31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39,225,837.70 14.71 1,961,291.89
黑龙江青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29,932,382.69 11.23 1,496,619.13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734,662.92 8.15 1,086,733.15
四川省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1,228,458.94 7.96 1,061,422.95
合计 152,379,268.48 57.15 7,618,963.43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日余额 额的比例(%)
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672,802.15 19.34 1,933,640.11
黑龙江青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26,693,754.14 13.35 1,334,687.71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24,385,288.77 12.19 1,219,264.44
四川省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2,496,536.98 11.25 1,124,826.85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19,166,901.20 9.58 958,345.06
合计 131,415,283.24 65.72 6,570,764.17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额的比例(%)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 23,002,504.91 28.92 1,150,125.25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269,288.45 17.94 713,464.42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9,173,420.10 11.53 458,671.01
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264,871.43 10.39 413,243.57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8,131,565.20 10.22 406,578.26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额的比例(%)
合计 62,841,650.09 79.00 3,142,082.51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日余额 的比例(%)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330,770.95 30.81 266,538.55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 4,014,999.30 23.21 200,749.97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489,827.78 14.39 124,491.39
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85,177.90 14.36 124,258.90
黑龙江青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2,075,044.56 11.99 103,752.23
合计 16,395,820.49 94.76 819,791.04
(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利息 1,364,640.38 343,305.75 30,061.64
其他应收款 82,520,690.57 46,480,669.24 7,588,557.68 1,634,000.81
合计 83,885,330.95 46,823,974.99 7,618,619.32 1,634,000.81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账 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84,240,331.75 46,972,143.70 7,607,103.40 1,723,571.64
减:坏账准备 1,719,641.18 491,474.46 18,545.72 89,570.83
合计 82,520,690.57 46,480,669.24 7,588,557.68 1,634,000.81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款项性质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押金和保证金 25,048,911.80 9,472,143.70 107,103.40 80,951.25
合并范围内关联
方往来
员工备用金及代
垫款
其他 302,200.00
小计 84,240,331.75 46,972,143.70 7,607,103.40 1,723,571.64
减:坏账准备 1,719,641.18 491,474.46 18,545.72 89,570.83
合计 82,520,690.57 46,480,669.24 7,588,557.68 1,634,000.81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84,240,331.75 1,719,641.18 82,520,690.57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 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84,240,331.75 2.04 1,719,641.18 82,520,690.57
组合 1 25,048,911.80 6.87 1,719,641.18 23,329,270.62
组合 6 59,191,419.95 59,191,419.95
合计 84,240,331.75 2.04 1,719,641.18 82,520,690.57
B.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46,972,143.70 491,474.46 46,480,669.24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6,972,143.70 1.05 491,474.46 46,480,669.24
组合 1 9,472,143.70 5.19 491,474.46 8,980,669.24
组合 6 37,500,000.00 37,500,000.00
合计 46,972,143.70 1.05 491,474.46 46,480,669.24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C.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7,607,103.40 18,545.72 7,588,557.68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7,607,103.40 0.24 18,545.72 7,588,557.68
组合 1 107,103.40 17.32 18,545.72 88,557.68
组合 6 7,500,000.00 7,500,000.00
合计 7,607,103.40 0.24 18,545.72 7,588,557.68
D.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 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1,723,571.64 89,570.83 1,634,000.81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理由
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723,571.64 5.20 89,570.83 1,634,000.81
组合 1 80,951.25 9.19 7,439.81 73,511.44
组合 2 1,340,420.39 5.00 67,021.02 1,273,399.37
组合 3 302,200.00 5.00 15,110.00 287,090.00
合计 1,723,571.64 5.20 89,570.83 1,634,000.81
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④报告期各期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应收款 491,474.46 1,228,166.72 1,719,641.18
(续上表)
类 别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变动金额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应收款 18,545.72 472,928.74 491,474.46
(续上表)
本期变动金额
类 别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其他应收款 89,570.83 -71,025.11 18,545.72
(续上表)
类 别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应收款 27,096.97 62,473.86 89,570.83
⑤ 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A.2023 年 6 月 30 日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
款项的性 2023 年 6 月
单位名称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 坏账准备
质 30 日余额
数的比例(%)
合并范围 1 年以
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
内关联方 59,191,419.95 内、1-2 70.26
公司
往来 年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 押金及保
公司 证金
年
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 押金及保
公司 证金
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 押金及保
股份有限公司 证金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 押金及保
公司 证金
合计 84,143,397.35 99.88 1,708,897.74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 坏账准备
数的比例(%)
上海先积集成电路 合并范围内 1 年以内、1-2
有限公司 关联方往来 年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 押金及保证
有限公司 金
无锡微纳产业发展 押金及保证 592,209.30 1 年以内、3 1.26 42,501.02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期末余额合计 坏账准备
数的比例(%)
有限公司 金 年以上
无锡市电子仪表工 押金及保证
业有限公司 金
四川省科学城九龙
押金及保证
物业服务有限责任 13,534.40 1-2 年 0.03 1,353.44
金
公司
合计 46,885,743.70 99.82 485,354.46
B. 2020 年、2021 年末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分别为 7,587,103.40 元、1,640,420.39 元,占其他应收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99.74%、
项 目 减值 减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准备 准备
对子公司投资 62,207,420.84 62,207,420.84 60,926,113.00 60,926,113.00
(续上表)
项 目 减值 减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准备 准备
对子公司投资 58,420,600.00 58,420,600.00 3,500,000.00 3,500,000.00
(1) 对子公司投资
本期计 2023 年 6 月
被投资单 2022 年 12 月 31 本期
本期增加 2023 年 6 月 30 日 提减值 30 日减值准
位 日 减少
准备 备余额
维纳芯 3,500,000.00 3,500,000.00
上海先积 57,426,113.00 1,281,307.84 58,707,420.84
合计 60,926,113.00 1,281,307.84 62,207,420.84
(续上表)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本期计 2022 年 12 月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提减值 31 日减值准
日 减少 日
准备 备余额
维纳芯 3,500,000.00 3,500,000.00
上海先积 54,920,600.00 2,505,513.00 57,426,113.00
合计 58,420,600.00 2,505,513.00 60,926,113.00
(续上表)
本期计 2021 年 12 月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提减值 31 日减值准
日 减少 日
准备 备余额
维纳芯 3,500,000.00 3,500,000.00
上海先积 54,920,600.00 54,920,600.00
合计 3,500,000.00 54,920,600.00 58,420,600.00
(续上表)
本期计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提减值
月 31 日 日 值准备余
准备
额
维纳芯 3,500,000.00 3,500,000.00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367,598,762.88 203,861,704.11 741,604,359.22 429,726,684.08
其他业务 2,065,262.03 937,135.85 4,287,701.10 3,068,396.48
合计 369,664,024.91 204,798,839.96 745,892,060.32 432,795,080.56
(续上表)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338,626,784.22 183,396,662.03 209,864,794.19 109,808,002.46
其他业务 2,363,708.72 2,057,286.69 266,119.53 147,766.68
合计 340,990,492.94 185,453,948.72 210,130,913.72 109,955,769.14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理财收益 1,759,382.92 1,103,222.73 378,723.44
十六、补充资料
说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49,068.90 78,757.9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
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
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
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759,382.92 1,103,678.73 379,813.09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
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
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
值准备转回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
-694,816.03 -766,436.95 -86,503.27 -78,443.51
入和支出
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 -3,967,008.00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
益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3,141,419.21 15,000,557.77 13,236,942.83 2,669,295.97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
数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2,670,160.70 12,750,475.23 11,251,355.75 1,674,036.33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
损益净额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
性损益净额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①2023 年 1-6 月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5.55 1.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②2022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2.61 2.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③2021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9.72 1.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④2020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3.24 0.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名称: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3 年 8 月 28 日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3]210Z0176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3]210Z0176 号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电子)管
理层编制的 2023 年 1-6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盛景微电子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盛景微电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
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有关要求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盛
景微电子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盛景微电子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
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公允反
映了盛景微电子 2023 年 1-6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
益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3]210Z0176 号
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陈勇
中国注册会计师:
袁慧馨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