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绍兴兴欣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
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对兴欣新材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0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41.0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90,20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F1135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 总投资(万 拟投入募集资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元) 金(万元)
年产14,000吨环保类溶剂产
目
序 总投资(万 拟投入募集资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元) 金(万元)
合计 67,100.00 55,000.00 -
三、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具体情况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促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兴欣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安徽兴欣的注册资本将从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安徽兴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8 年 1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
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产经营地
股东构成及控制
公司全资子公司
情况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
经营范围
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项目 2022.12.31/2022 年度
月
最近一年及一期 总资产 22,321.13 18,864.56
财务数据(万 净资产 2,709.59 1,260.21
元)
营业收入 9,520.27 17,090.98
净利润 1,449.38 1,152.25
注:2022 年数据已被纳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2023 年 1-9 月数据未经
审计。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子公司安徽兴欣已
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兴
欣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
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
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9,200.00 万元以增加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资本公
积 8,200.00 万元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
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
增资。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目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
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逸驰 孙蓓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