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
、“保荐机构”
)作为江门市
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科恒股份为全资子公司
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及反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资金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
能科技”)拟向深圳地区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深圳市高新投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为上述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公
司为深圳高新投提供相应额度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
相关文件。
公司与深圳高新投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反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反担
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厂房F栋102
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维修维护、售后服务;进口设备咨询及居间服务。许可经
营项目是:研发、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自动化设备(不准从事电池的生产组装
制造,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光电、水处理专用自动化设备;五金产品的加工;
普通货运。
单位: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06,302,955.45 2,370,809,563.72
负债总额 2,840,500,350.10 2,348,409,945.46
净资产 -134,197,394.65 22,399,618.26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71,448,155.03 836,792,530.89
利润总额 -144,443,831.17 -30,140,006.51
净利润 -135,866,387.78 -24,567,356.97
三、反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心3510-23单元
等融资性担保;开展再担保业务;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
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自有物业租赁。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计 100% 700,000
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53,648.40 1,078,225.19
负债总额 102,426.91 261,411.69
净资产 851,221.49 816,813.50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98,020.74 63,155.49
利润总额 91,738.66 40,887.98
净利润 73,441.38 30,762.14
经查询,深圳高新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浩能科技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反担保的 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担保期间和
金额等具体方案将以公司、浩能科技与相关授信银行、深圳高新投协商后最终签
署的合同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由深圳高新投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浩能科技10,000万元融资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将增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偿债保障;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
提供反担保有助于其融资业务顺利实施。本次反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反担保相关事项,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
及反担保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
六、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浩能科技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
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浩能科技的融资业务向深圳
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议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60,000万元(包含本次
担保金额),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40,8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75万元。公司及子公 司无逾
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科恒股份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 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经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
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科恒股份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的相关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反担保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庄国春 徐英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