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公司上市前董事会秘书可不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应
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
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
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
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十)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
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
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
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
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
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或证券交易所建议终止聘任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终止对其聘任: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中公
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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