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明
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接受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不包括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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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
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将本次会议提案的详细内容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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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披露。
(三)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召
开,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
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
程及其他事项。
(五)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 日 14:30 在
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樊献俄先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
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七)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 月 3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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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根据会议通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8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225,354,93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6.2684%。
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
份 127,758,39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1.8997%;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7,596,545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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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3,3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3,3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83%。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出席
情况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会
议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所律师与股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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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
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进行了计票。
(二)议案及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25,321,639 股
同意股份数:225,321,639 股
同意股份数:225,321,639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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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张爽、魏利军、徐慧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25,321,639 股
同意股份数:225,321,639 股
同意股份数:225,321,639 股
同意股份数:225,321,639 股
同意股份数:225,321,639 股
同意股份数:225,321,639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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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0 股
根据表决结果,樊献俄、周晓南、樊丽娟、李亚鹤、邱璐、文
春燕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52,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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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31,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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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52,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52,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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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52,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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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352,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1,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龙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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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程序、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
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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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龙津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经办律师: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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