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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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资格与任免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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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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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或其专门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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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责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出具的独
立意见应当符合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
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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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
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可通过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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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且独立董事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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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
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
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