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津药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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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5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 年 6 月 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 年 3 月 25 日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 年 5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2024 年 1 月 3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绩效评价标准、奖惩标准、薪酬核算等方面的有
关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会议安排、工作协调督
促、决议落实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组成不符
合本制度规定的,在新的委员到任之前,该委员应当继续履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进行监督、指导;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
召集人可通过电话、口头或其他通知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参
会的委员签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根据情况需要,
也可通过电话、电视电话或其他可以实时交流的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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