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
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
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
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
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
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实现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等目
的。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公司所有金融衍
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后,方可执行。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或;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 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当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
析结论。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
建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生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
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制授信额度;
标准。
(二)公司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分析公
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
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
析。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
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
及流程,严格遵守各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
生品交易。
具体包括:
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
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
公司及子公司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事务。投资工作小组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等专业人员
拟定衍生品投资计划,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予以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可聘请法律顾问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进
行控制,法律顾问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
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
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审批流程
第九条 公司或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由公司或各子公司内设的金
融衍生品专门工作小组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
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条 公司或各子公司内设的金融衍生品专门工作小组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
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开展金融衍生品交
易计划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
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
第十一条 公司或各子公司内设的金融衍生品专门工作小组将交易计划书连同
市场情况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公
司财务部对该计划书进行分析、审查后认为符合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规定
的条件的,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批准,并向申请单位做出书面
回复。不符合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规定的条件、报送资料不全或交易风险
过大的,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公司或各子公司根据公司董事长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决定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时间,各金融衍生品专门工作小组负责随时关注金融衍
生品的市场信息,及时向公司财务部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公司
财务部认为应终止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提出终止建议书。
第十三条 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交易风险,以稳健为原则,
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并随时向公司财务部提出金
融衍生品交易分析报告和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计划范围内,金融衍生品专门
工作小组负责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专门工作小组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妥
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及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公 司或各子
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台
账,及时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相关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
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
险分析。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衍生品专门工作小组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投资
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
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衍生品
专门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
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九条 金融衍生品专门工作小组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或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并定期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财务部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本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
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已投资
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
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应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 信息予以
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参照本制度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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