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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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张华辉和贾晓斌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
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
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其他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贝隆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四、对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说明...... 10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华辉和贾晓斌。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一)张华辉
     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董事副总经理,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5 年。主要负责或参与过日海通讯(002313)、宇顺电子
(002289)、瑞凌股份(300154)
                    、方直科技(300235)
                                、科力尔(002892)、朗特
智能(300916)、华利集团(300979)、绿通科技(301322)IPO 项目,闽发铝业
(002578)非公开发行项目。
(二)贾晓斌
     保荐代表人,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总裁助理、董事总经理,从事
投资银行业务 14 年。曾负责或参与过群兴玩具(002575)、爱康科技(002610)、
美盛文化(002699)、今天国际(300532)、冰川网络(300533)、科力尔(002892)
                                                 、
朗特智能(300916)、华利集团(300979)、绿通科技(301322)IPO 项目,则成
电子(837821)北交所 IPO 项目,美盛文化(002699)、新和成(002001)再融
资项目,智慧松德(300173)、爱康科技(002610)、佛山照明(000541)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
     本发行保荐书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一)。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邓红卫,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邓红卫先生,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资深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
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过科力尔(002892)、朗特智能(300916)、华利集团(300979)
IPO 项目,则成电子(837821)北交所 IPO 项目,爱康科技(002610)并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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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冯继恩、刘杰、廖玲、沈洁琳、彭元博、
王大伟、李亚平、邓红军。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舜宇西路 184 号
  (三)设立日期:2007 年 11 月 9 日
  (四)注册资本:5,400 万元
  (五)法定代表人:杨炯
  (六)联系方式:0574-62762644
  (七)业务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专用材料研
发;五金产品研发;模具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光学仪器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八)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
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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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公司的内核机构
     公司风险管理部内设投行内核管理部为常设的内核机构,公司同时设立投资
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作为公司非常设的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
决策职责,对投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二)内核事项
     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投行类业务材料和文件必须按照公
司内核相关制度履行内核程序。
     内核委员会应当以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
事项作出审议:
的事项。
     除前述会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投行类
业务材料和文件的审批事项由投行内核管理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审议决策。
(三)内核程序
     对于履行内核会议程序的事项,提出内核申请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且经业务部门和质控部门审核同意后,投行内核管理部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
序:
成必备的尽职调查程序和相关工作,且已经基本完成项目申报文件的制作;
复;
收通过并出具包括明确验收意见的质量控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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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行内核管理部负责组织委员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审
核,并结合现场检查(如有)、底稿验收情况、质量控制报告、电话沟通、公开
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调研报告等,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在审议中发现项目存在问题
和风险的,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名。内核会议表决采取不公开、记
名、独立投票的方式,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一人一票。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
对票,不得弃权。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获得内核会议通过的项目
应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同意。项目组在申报前应当根据内核
意见补充尽职调查程序,或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和工作底稿,质控部门应对
项目组补充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补充验收。
  公司建立内核意见的跟踪复核机制。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要求补充执行尽职
调查程序或者补充说明,并形成书面或电子回复文件。内核机构应对内核意见的
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
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项目组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提交了贝隆精密 IPO 项目内核申请,提交公司内
核会议审议。兴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对贝隆精
密 IPO 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内核会议评审结果为:贝隆精密 IPO 项目内
核获通过。兴业证券同意推荐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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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一、兴业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项目,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兴业证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兴业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
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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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一)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
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5,40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
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2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该次
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及延长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四)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5,40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及延长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五)2023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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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次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及延长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六)2023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5,40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及延长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申请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
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
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
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汇所”)出具的中汇
会审[2023]9306 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
万元、34,989.20 万元和 15,452.79 万元,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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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
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2021 年
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无保留
审计意见,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核查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
四、对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说明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于 2007 年 11 月 9 日成立,并于
时间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规范的公
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人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资料,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中汇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中汇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了访谈,并与中汇所进行了沟通,取得了中汇所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贝隆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3]9307 号),确认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
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经查阅发行人的生产流程,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中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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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
                   《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记录等文件,
以及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查看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核查,对报告期关联交易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
     (1)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设施,合法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场所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
的生产、采购、研发和销售体系。
     (3)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4)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
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5)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6)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
的情形。
     (7)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8)发行人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
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员;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针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诉讼纠纷,在
百度搜索引擎查询,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检索查询。
  对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情况,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股份权属情况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主要从事精密结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最近两
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团
队稳定;
  (3)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均为杨炯,实际控制人均为杨炯和王央央,
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控制权稳定,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不动产、专利技术、商标等的权属文件,访谈了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进行查询,
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 54.23%,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经查阅发行人银行征信报告,对发行人高管访谈,并查询中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处精密结构件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市场前景广
阔,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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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
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及生
产流程。发行人主要从事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
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流程进行了考察,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税务、
质监、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
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并取得了声明文件,取得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查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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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具体核查过程及核
查结论详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三、对本
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和“四、对本次发行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说明”。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 5,400.00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
总额为 7,200.00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规
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5,400.00 万股,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1,800.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资料,查阅了中汇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567.68 万元、5,091.77 万元,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中
的“2.1.2(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财
务指标。综上,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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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专项事项核查意见
(一)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
件等,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失信
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稳定股
价措施、利润分配政策、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并提出了承
诺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上述承诺的内
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中无私募投资基金,无
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三)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
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发行人制定了具
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分别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四)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本保
荐机构聘请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北京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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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审核材料、
见证、出具法律意见等。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本保荐机构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
为基础,拟在本次见证服务结束后,通过自有资金向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
务所支付 8 万元(含增值税)作为本次发行见证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
介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兴业证券、中汇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万邦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还聘请了深圳市寰宇信德信
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第三方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认为,聘请上述第三方是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提供在本次发行上
市项目过程中所需的服务,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商业贿赂
等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发行新股,发行人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六)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通过列席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
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安排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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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股东等已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要求对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进行了安排,并在招股说明中进行了披露。
(七)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经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安排。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因是消费者信心不足、美联储持续加息、俄乌冲突等多重因素导致以智能手机为
代表的消费类电子市场需求下滑。同时,发行人人工成本及折旧摊销费用均有所
上涨。
影响,并叠加 2023 年第一季度开工率不足、2022 年上半年高基数及其同比高增
长因素导致;同时,受规模效应下降和既有产品降价的影响,发行人净利润、扣
非后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 38.26%、25.51%,大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若未来全
球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终端客户需求继续下滑,且发行人未有效开拓新的客户、
新的产品领域,则短期内发行人仍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对舜宇光学及安费诺存在重大依赖且对其收入均存在下滑的风险
业务收入和毛利贡献占比均超过 50%,2021 年度发行人来自舜宇光学及其产业
链合作厂商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 50%;2021 年度发行人来自安费诺的主营
业务毛利贡献占比超过 50%,2022 年度发行人来自安费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毛
利贡献占比均超过 50%。发行人经营业绩对舜宇光学、安费诺构成重大依赖。
   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舜宇光学及其产业链合作厂商、安费诺合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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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35%、93.05%、91.07%和 80.15%,客户集
中度高。其中,发行人对舜宇光学及其产业链合作厂商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分别为
降趋势,2023 年上半年有所回升;发行人对安费诺的销售收入最近三年持续增
长,但在 2023 年上半年同比下降 61.14%,且预计 2023 年度同比下降约 37.27%,
发行人对舜宇光学及安费诺销售收入存在下滑风险。
   若发行人未来对舜宇光学、安费诺的新产品拓展计划不如预期,或其开发了
其他同类供应商而减少对发行人的采购,或其因行业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波动和
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引起市场份额下降或盈利能力减弱,或部分终端品牌的产业
链整体发生转移,将使发行人与舜宇光学、安费诺的长期合作出现不利变化,则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和业绩表现将因对舜宇光学、安费诺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而受
到不利影响。
   (3)成长性风险
   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5,260.64 万元、33,524.99 万元和 34,989.20
万元,保持增长态势,但 2022 年度同比增长幅度仅为 4.37%;净利润分别为
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5,160.29 万元、5,567.68 万元、5,091.77 万元,2021 年有
所增长,2022 年至 2023 年上半年呈下降趋势。发行人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
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状况以及发行人技术研发、经营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
综合影响。如上述因素未来发生不利变化,且发行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发行人将存在成长性下降或者不能达到成长预期的风险。
   (4)盈利预测风险
   发行人编制了 2023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此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中汇会鉴[2023]8092 号)。发行人预计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36,400.00 万元,同比增长 4.03%;预计 2023 年度净利润 5,910.40
万元,同比下降 2.41%;预计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5,106.38 万
元,同比增长 0.29%。
   发行人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
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还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 2023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用。
     (5)对部分终端品牌存在收入较大幅度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舜宇光学及其产业链合作厂商销售的智能手机类产品终
端品牌主要为三星、小米、OPPO、VIVO 等。
商销售的小米、OPPO、VIVO 品牌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同比分别下降 28.07%、
于竞争加剧客户来自于部分终端品牌商的订单减少,以及客户与发行人协商降价
后平均单价有所下降。
     未来发行人对上述终端品牌的出货量及收入存在较大幅度下滑的风险,将对
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发行人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企业,人才是公司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随着发
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整体薪酬水平的不断提升,发行人人工成本将呈上升趋势。
如果发行人不能通过技术进步、管理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提升等方式提高产品附加
值和经营效率,以抵消人工成本的上升,则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精密模具开发的风险
     精密模具的设计制造需要与下游客户持续沟通,根据客户的需求或下游行业
的发展趋势同步进行研发。同时,计算机辅助设计及模拟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在精密模具生产及制造领域的应用逐渐深入,推动模具制造的精密程度及可靠性
不断提升。在未来提升精密模具研发设计能力的竞争中,如果发行人不能准确把
握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技术开发方向决策上发生失误,产业化无法实施;或
研发项目未能顺利推进,未能及时响应下游客户的创新需求,发行人将无法持续
保持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智慧安居类产品收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安居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2,179.17 万元、1,424.68
万元、1,205.60 万元和 500.5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73%、4.35%、
因素进行战略调整,逐步减少部分距离较远、订单量偏小客户安防摄像模组产品
的销售,发行人智慧安居类产品收入占比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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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使用的部分生产经营场所存在未取得产权
证书的瑕疵情形。尽管该等瑕疵建筑物建筑面积小、账面价值低,为发行人生产
经营附属设施或非关键模具零件加工场地,但由于该部分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产
权证书,且报建手续不完善,如因被责令拆除,将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
一定的不利影响。
   (10)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追缴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根
据 2018 年 7 月出台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社会保险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发行人存在未来可能因为未为全部员工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而被追缴的风险。另外,发行人也存在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被追缴的
风险。
   (1)短期偿债压力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 1.05、0.55、0.80 和 0.83,速动比率
分别为 0.93、0.44、0.59 和 0.60;发行人短期借款分别为 8,401.16 万元、12,264.35
万元、11,811.67 万元和 12,812.29 万元,占同期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4.66%、
短期借款占比较大,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发行人处于快速发展期,为扩大经营规模,
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发行人购建新厂房和置备了较多的机器设备,对自有
资金占用较多。相比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发行人融资渠道较少,较难取得充足的
长期融资。随着经营业绩增长而逐渐获得银行长期授信额度,发行人短期偿债压
力有所下降,但未来发行人经营规模继续增长,营运资金需求也将进一步增大,
如果发行人利润、现金流量不能维持在合理水平,短期偿债风险仍将增加。
   (2)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0,753.77 万元、8,659.80 万元、
和 15.12%,保持在较高水平。发行人主要客户为行业龙头和知名企业,信用记
录良好。报告期各期末,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均超过 99%。但未来随
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规模也会相应增长。另外发行人客户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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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客户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及发行人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将影响发行人经营性现
金流入,甚至存在无法全额收回应收账款进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对发行人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于 2013 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 年、2019 年、2022 年均通
过复审,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发行人在报告期
内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发行人高新技术证书到期未通过复审或者未来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再享受上述优惠税率,将对发行
人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1)规模扩张引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资产和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日益
复杂。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投资新项目的实施,发行人资产规
模、业务规模、客户数量都将进一步增加,亦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若发行人未能建立与规模相适应的高效管理体系和经营管理团队,将
无法适应资本市场要求和发行人业务发展需要,进而可能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效率
和业绩水平。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杨炯、王央央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 87.00%的股
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杨炯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虽然发行人建立了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各项制度,从制度安排上
避免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行为的发生,对公众关注的事项各股东也做出相应承
诺,但实际控制人未来仍可能通过发行人董事会或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方式对
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不当影响,从而损害发行人
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3)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稳定的研发团队是发行人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核心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
经验积累对发行人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均
具有重要影响。随着行业内的市场竞争逐步加剧,对于高素质人才的争夺会更加
激烈。如果发行人不能根据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或良好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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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空间,将可能无法保持技术团队的稳定,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从
而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取得 113 项专利及多项非专利技术,均由发行人研
发团队通过长期研发创新、反复试验积累形成,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和实
现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虽然发行人已制定了相关保密制度,并与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但不排除未来发行人的专利、非专利
技术等研发成果发生泄密,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将可能对发行人的
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旨在扩大精密结构件
自有产能,提高生产规模及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精密结构件扩产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产能将得到大幅提升,虽然发行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
市场基础,但如果市场需求、技术方向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新增产能
无法充分消化,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实施效果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是项目成
功与否的关键,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进展和项目的质量。若投资项目不能按期完
成,将对发行人的盈利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项目经济效益的分
析均为预测性信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时间,如果未来技术迭代、地缘
政治斗争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将导致募投项目经济效
益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及摊销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研发投入,预计年新增
折旧及摊销费用金额较大。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预期实现效益,发行人预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可以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及摊销费用支出,但如
果行业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导致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则募
投项目折旧及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可能导致发行人利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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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手机类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能手机市场需求整体较为疲软,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地缘政治冲突
不断升级,智能手机精密结构件产品所处市场的竞争环境、下游智能手机产业的
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价格出现大幅下降,且发行人未有效扩大其他应用领域产品
销售规模,则发行人将面临因产品应用领域较为集中而导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7.71%、33.61%、31.81%和 29.57%,
在行业内保持较高水平,但基于客户降价压力主要产品价格和毛利率呈下降趋
势,导致发行人智能手机类产品毛利率亦逐期下滑。
  受下游消费市场需求放缓影响,主要品牌商竞争加剧,不断将降价压力向上
游传导。同时,在上下游市场波动、产品和技术更迭加快等因素影响下,精密结
构件行业整体竞争加剧。如果发行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通过扩大生产规
模、加强技术创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产品质量、持续获取客户新产品份额等
方式缓解产品降价压力,则面临主要产品价格与毛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随着精密制造行业的技术研发与生产工艺创新,发行人未来将面临生产技术
升级迭代的风险。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下游应用领域和客户范围进一
步扩大,市场将对产品质量、产品结构多样性、产品附加值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
求。如果发行人技术研发滞后或未能及时进行工艺升级,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模较发行前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投入周
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不确定性,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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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此,发行人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顺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证监会
注册批复文件,将启动后续发行工作。发行人将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但是股票公开发行是充分市场
化的经济行为,存在认购不足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一)精密结构件行业保持良好增长态势
  发行人从事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运用于智能手机、可
穿戴设备、智慧安居及汽车电子等行业。
  在智能手机领域,随着图片社交、短视频社交的兴起,以及手机设计与制造
技术发展,多摄像头已成为近年智能手机发展的重要方向,多摄方案纷纷涌现,
带动了手机摄像头行业规模的增长。自 2017 年起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首次出现
下滑,之后手机出货量有所波动但整体保持较高水平,智能手机在智能终端领域
仍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在可穿戴设备领域,随着 AI、VR/AR 等技术的逐渐普
及,生态环境的逐渐成熟将为可穿戴设备创造更多的应用场景,未来市场发展潜
力大。在智慧安居领域,伴随着“智慧城市”、
                    “平安城市”等概念的推进,安防
产品已逐渐成为诸多领域的刚性需求;在全球安防视频监控市场的发展带动下,
安防视频监控镜头市场近年来持续增长,未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在汽车电
子领域,受益于汽车智能化趋势及自动驾驶的推广,ADAS 渗透率不断提升,车
载摄像头将会得到进一步应用,市场潜力较大;同时,汽车电子元器件的数量不
断增加,对连接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将带动汽车连接器数量和质量的提高,迎
来良好的发展机遇。
  此外,精密结构件行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阳光产业”,
                             “十三五”期
间,国家不断出台政策、大力鼓励发展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这为我国精密
结构件制造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总体而言,精密结构件作为电子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下游应用场景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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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民经济的诸多领域,涵盖产品种类丰富,可拓展性强,且受益于国家产业
政策的大力支持,发行人所处精密结构件行业整体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发行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发行人在客户资源、研发技术、产品质量、服务能力和规模生产等方面积累
了较强的竞争优势。
   经过十余年在精密制造领域的持续耕耘,发行人产品已拥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和较为广泛的市场认知度,积累了一批优质且稳定的客户资源,包括舜宇光学、
安费诺、海康威视、大华股份、三星电机等国内外知名上市公司。
   长期以来,发行人高度重视对精密模具开发制造及精密结构件产品生产工艺
的技术研发,经过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及多年技术的积累和创新,发行人已自主
研发并掌握了模具设计、模具加工及运用、自动化制造、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多项
核心技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心技术体系,不仅可满足现有光学等领域对精密
结构件产品在尺寸精度、加工公差、产品结构设计及质量稳定性方面的高水平要
求,还可高效地协助客户进行各类新产品的开发。
   此外,发行人结合产品的不同特点和客户的具体要求从设备与原材料的采
购、生产制程的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测等各环节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秉承
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为客户提供多样化增值服务,具备突出的快速交付能力。
同时,经过长期的积淀,发行人目前已成功打造了一支研发技术实力突出、从业
经验丰富、梯队合理的高素质研发和管理团队。
   在精密结构件行业持续发展的环境下,发行人凭借在行业中积累的较强竞争
优势,持续推进主营业务发展,不断丰富产品矩阵和服务范围,近几年业务规模
稳定增长。2018-2022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6,110.60 万元、24,641.06 万
元、25,260.64 万元、33,524.99 万元、34,989.20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21.40%。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精密制造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广阔,自
身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将
进一步提升发行人在行业内的市场份额,增强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邓红卫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贾晓斌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徐孟静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石   军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孔祥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刘志辉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年   月   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
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我公司作为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授权张华辉、贾晓斌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
人,具体负责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指定邓红卫担任项目协办人。
  张华辉、贾晓斌最近 3 年内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特此授权。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贾晓斌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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