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不超过763.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1%。首
次授予690.20万股,预留授予73.30万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本公司”、“公司”)
于1996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
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公司经营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化学药的生产和销售;
糖类、巧克力、糖果、饮料等普通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卫生湿巾等卫生用品的
生产和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除外);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国际贸易;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3,811,641,510.59 2,873,974,462.18 2,441,451,789.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96,058,708.67 505,687,248.49 473,739,388.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506,520,866.82 424,156,470.17 444,526,688.21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15,989,416.27 917,037,660.75 752,501,253.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890,966,277.28 4,003,034,097.91 3,876,867,968.11
总资产 6,243,659,088.84 5,997,600,248.38 4,923,573,835.05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4 0.80 0.7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4 0.80 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53 12.52 12.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应对医药行业激烈竞争,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
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作,同时以市场、行业惯例为导向,结合公司业务现状与发展规划,建立合规性
与激励性并重的股权激励机制;
与约束平衡,风险与收益对称,权利与义务对等;
工作积极性,驱动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76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1%。其中,首次授予 690.20 万股,占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0%,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 90.40%;
预留授予 73.30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占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 9.6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
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
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
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13 人,具体包括:
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
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一次性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期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
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获授总额占授予 占股本总额的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比例
刘为权 董事长 11.5 1.51% 0.018%
邢健 董事 12.9 1.69% 0.020%
胡凤祥 董事 12.9 1.69% 0.020%
肖文斌 总经理 8.7 1.14% 0.014%
刘文君 副总经理 11.0 1.44% 0.017%
田永静 董事会秘书 5.8 0.76% 0.009%
李小俊 财务总监 5.8 0.76% 0.00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不超过 206 人)
首次授予(不超过 213 人) 690.2 90.40% 1.10%
预留部分 73.3 9.60% 0.12%
合计 763.5 100.00% 1.21%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79 元,即
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2.7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60%。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
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
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不可授予期
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授予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
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
不算在 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
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
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
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33%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33%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34%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
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
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若本激励计划本期有效期结束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期有效期结束年度对
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
指本激励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
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 70 分及以上才能
被授予。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予以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
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条件之一。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2、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归母净
解除限售期 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9.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同行
业平均值;3、2024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0%。
第二个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2、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母净
解除限售期 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9.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同行
业平均值;3、2025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1%。
第三个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2、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母净
解除限售期 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9.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同行
业平均值;3、2026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2%。
注:
(1)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
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
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计算上述两项指标均不含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3)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
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影响。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决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
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上级备案。
江中药业属于 A 股 WIND 行业中“医疗保健-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制
药”类企业,因“制药”行业波动性较大,为增强可比性,将剔除行业中“ST/*ST、
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后的 144 家沪深 A 股企业作为同行业公司。如因同行业
企业退市、重大违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等导
致经营业绩不具备可比性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
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从 A 股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取与江中药业规模相当、业务类似且具有一
定可比性的合计 15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对标企业,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发生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再具备
可比性,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
部分或全额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依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个人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考核结果若为90分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70分(含)-90
分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80%份额,若为70分以下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
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90(含)分以上 70(含)分-90 分 70 分以下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
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
值予以回购注销。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选取投入资本回报率、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强度三个指
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能够客观且全面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
力、收益质量,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率的核心指标,能清晰体现出公
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合理性,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值的设定已充分
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经营环境、行业水平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情况,对于公司
而言既有较高的挑战性,也具有合理的激励性,有利于牵引公司业绩发展与持
续成长。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
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
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
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
励对象。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委就本激励计划做出批复后,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
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见。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
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
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当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
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锁定其股份。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
于偿还债务。
税及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当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时,董事会可以根据届时资产重组的实际情
况提交终止股权激励的临时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终止后,公司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向任何激励对
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激励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
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
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
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未达目标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
(9)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定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条件不变,解除限售比例
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考核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
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
的,可按照返聘岗位解除限售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死亡的,根据
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
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
意见。
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票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
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程序
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应及时公告。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在过户完成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
量和核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限制性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公
允价值-授予价格。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90.20万股限制性股票,假设2024年1月初授予,授
予日公司股价为21.30元/股(2024年1月2日收盘价),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的总摊销费用为5,873.60万元(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摊销费用将在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份额 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
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四)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未满足业绩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认的金额。
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