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汤臣倍健 证券代码:300146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I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
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6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9%,其中首次授予 14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额的 88.69%,预留
授予 1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约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总额的 11.31%。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60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 36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到
II
于本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
含独立董事和监事。预留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每次权益归
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首次授予权益在首次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
月后分 3 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依次分别为 30%、30%、40%。若预留授予部
分权益于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各个批次的归属期限和归
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完成,则
预留部分在预留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 分别为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II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部分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IV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汤臣倍健、本公司、
指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 后分批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本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
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
归属条件 指
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
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送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
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表决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涉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计划公告时任职于本公司(含子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激励对象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 36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到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
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子公司存在聘用、雇佣或劳
动关系。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
票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6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9%,其中首次授予 14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额的 88.69%,预留授予
拟授予总额的 11.31%。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本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授予权益总 公告日股本总
号
(万股)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4 人)
预留部分 190 11.3095% 0.1117%
合计 1680 100% 0.987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 1%。公
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20%;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
对象的相关信息。若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
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
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各个
批次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报
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个批次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表:
预留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登记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
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七章 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6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6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98 元的 50%,为每股 8.49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19 元的 50%,为每股 8.60 元。
三、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
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
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另外,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
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
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
级市场股价。以上设置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符合公司一
贯坚持的激励与约束相对等的原则。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 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8%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
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
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 2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
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8%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
数划分为 4 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
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年度绩效总得分 95≤Y<100 90≤Y<95 85≤Y<90 Y<85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Z) 100% 7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即考评结果达到“85 分”
及以上),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
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Z)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 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 本激励计
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
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综合考虑市场行业情
况、公司战略目标等因素以及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考
核指标,该指标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
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 202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以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的激励
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
价;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自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自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于 2024 年 1 月 2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中的 1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归属日的期限);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本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 2024 年 2 月初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
的 1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
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
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的费用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随着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激发管理
团队的积极性,进一步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计划不做变更:
(三)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做出相
应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条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
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内任职,则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激励
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则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若激励对象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
司辞退等,则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
其它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
地 )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它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的公司或
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退休未被公司返聘,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中,
当年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离职之后仍
可归属,其余尚未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司作废;激励对
象退休但被公司返聘,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决定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它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
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向公司支付完毕
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发生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公司董事会可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应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每次办理归属时先
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前应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
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 争议或纠
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
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
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