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股份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或“增持主体”)的委托,就中国移动集团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增持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A 股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
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调
查。本所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
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
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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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上述签署文件或作出说
明、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本所进行访谈的相
关人员均有权代表其所任职的单位就相关问题做出陈述和/或说明;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
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和已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均获
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或授权作出,
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
本所之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所有政府批准、同意、
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相关主体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
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本所依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中国移动集团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中国移动集团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
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中国移动集团。
根据中国移动集团现持有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中国移动集团的
注册资本为 30,00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
为“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
IPTV 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
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
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
布广告。”
根据中国移动集团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增持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如下情形:
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移动集团系合法
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移动于 2022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本次增持前,中
国移动集团通过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移动 14,890,116,842
股香港普通股(以下简称“港股”)股份,约占中国移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9.837%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本次增持前,中国移动集团未直接持有中国移动股
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中国移动于 2022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中国移动集团计
划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择机增持中国移动 A 股股份,
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
根据中国移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中国
移动集团拟将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延长 12 个月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持计划其
他内容不变。该事项已经中国移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移动集团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3 年
动已发行 A 股股份总数的 4.693%,累计增持金额 3,000,036,465.84 元(不含佣金
及交易税费),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截至 2023 年
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移动 14,890,116,842 股港股股份,合计
约占中国移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69.808%。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增持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
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投资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经本所适当核查,在本次增持前,中国移动集团通过中国移动香港(BVI)
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移动 14,890,116,842 股港股股份,约占中国移动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 69.837%(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已超过中国移动已发行总股本的
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国移动已披露的相关公告,经本所适当核查,中国移动集团通过中国
移动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就中国移动集团
本次增持计划进行了公告;
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就中国移动集团本次增
持计划实施情况进展进行了公告;
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就中国
移动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延期事项进行了公告;
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继续实施增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就中国
移动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进展进行了公告。
鉴于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中国移动集团应就本次增持的前述实施结果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就本次增持的前述实施结果尚
待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外,中国移动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移动集团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
增持的主体资格;中国移动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中国移动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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