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温州市冠
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
的任期结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并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
由主任(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