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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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对董事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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