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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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
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等(包
  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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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
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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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
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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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
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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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
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
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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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
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
计。
  如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 1 项第(1)至(3)种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触及前述第 1 项第(4)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公司触及前述第 1 项第(6)种情形的,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内容应当
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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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以及第三季度(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业绩发生
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
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告;
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
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
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应当充分披露包括业绩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
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
绩预告准确性的,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者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
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 50%,即[(上限金额-下限
金额)/下限金额] 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 30%。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
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修正公告:
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
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
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 1 亿元);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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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
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
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
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
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
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 50%。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例如,
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
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
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
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
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
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3)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
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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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
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
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
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
异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
订公告的,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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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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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仅要按规定及时披露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而且要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六章应披露的交易、第七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
事件等内容及时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
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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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
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
因;
  (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
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
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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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会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提供。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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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
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
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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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七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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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
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
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
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
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 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
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
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八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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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
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六)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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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
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八十七条 股东咨询电话: 010-68249356;
  电子邮箱: IR@shijigroup.com.cn.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制度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超过” 、“以内”都含本数, “少于” 、“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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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报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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