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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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
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设董事
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六条 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
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
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
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
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
止履职但未停止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
得票最多的董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当董
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
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应于选举或改选后 3 日内召开。
  第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公司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公司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方案;
  (十八)审议年度合规管理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等;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下述事项:
 (一)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事项,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百万元;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或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关联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除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的基本原则;
担保;
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未达到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授权公司总经理
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本人签署的文
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
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就公司作为被收购方,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
报、邮寄、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送达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
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
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
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
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的有限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
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
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六)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
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
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当主动回
避并放弃表决权。
  不具关联关系的董事认为其他董事同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有关联
交易且应当回避的,应在董事会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前提出。该被提
议回避的董事是否回避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决定。
  董事的回避及回避理由应当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
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
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召集、召开董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证
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证券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以及会议召集人、主持
人;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
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
公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
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
弃权的理由等。重大事项公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
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
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
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
现预期目标。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
明。涉及披露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未作出说明
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
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该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为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章 董事会文件规范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董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董事会工作
运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四十二条 制定董事会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所有文件和议案
都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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