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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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12 月 28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披
露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
券账户的管理,不得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计划的,应当在交易前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或口头回复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当日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公
司股权激励的限售约定部分除外),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予
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相关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及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除非相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
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
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
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
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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