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高速路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形成尊重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企业文化;
(二)提高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诚信建设;
(三)改善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积累无形资产;
(四)在投资者中树立良好的信誉,发挥桥梁作用,推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工作对象
第五条投资关系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证券管理
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责包括:
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传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时公布),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扩大投资者对公司的知情权和认同感;
相关意见建议;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发展战略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准确地传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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