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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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
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
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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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3项至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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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产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四) 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05%以上关联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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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
及时报告。
适用该条规定。
  (六) 其它重大事件
  (七) 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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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八) 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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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提供信息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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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证券管理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管理部预报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
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管理部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的重大信息及其进展情况:
  (一)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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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
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
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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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按照《山
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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