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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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
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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