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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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3〕110 号)、
                        (国办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等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其他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
形。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的 20%
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
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东、监事会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通过。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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