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延期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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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对外财务资助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
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或“公司”)的IPO持续督导
的继任机构以及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大中矿业全资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
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中赫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用地协议》,
并向临武县人民政府以现金方式预付前期征地费用2,000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
公司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地补充协议》,约定上述2,000万后续履约归还等义务交由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接替完成,并向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财务资
助8,652万元,专项用于大中赫公司碳酸锂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出,
上述两次财务资助均为无息借款。2023年12月25日,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指定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提前归还大中赫公司1,000万元。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大中赫公司向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提供财务资助合计9,652万元。因受土地的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影响,大中赫公
司碳酸锂项目用地挂牌延迟,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归还上述财务资助。
  由此,大中赫公司与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
签订《<用地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就上述9,652万的归还时间进行变更,协议
约定:土地挂牌竞拍期间,大中赫公司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按照出让土地面积
和起始价足额缴纳土地保证金并参与竞拍。鉴于大中赫公司前期已缴纳前期征地
费用9,652万元,如大中赫公司参与竞拍并最终摘牌,大中赫公司按摘牌程序足
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将其预付
的前期征地费用返还给大中赫公司。非因大中赫公司原因导致大中赫公司未能参
与竞拍或者最终摘牌失败的,自大中赫公司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临武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将大中赫公司预付的征地费用9,652万元全额无息返还
大中赫公司。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会议审
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延期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公司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
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用地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大中赫公司与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用地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并向临武县人民政府以现金方式预付前期征地费用2,000万元,专项用
于乙方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中采、选、冶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报批等前期费用支
出。2023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用地补充协议》约定上述2,000万后续履约归
还等义务交由甲方接替完成。
目建设用地挂牌延迟,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归还。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共缴
纳前期征地费用9,652万元。
     现双方就《用地补充协议》的部分条款变更如下,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挂牌竞拍期间,乙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按照出让土地面积和起
始价足额缴纳土地保证金并参与竞拍。鉴于乙方前期已缴纳前期征地费用9,652
万元,如乙方参与竞拍并最终摘牌,乙方按摘牌程序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甲
方在一个月内将其预付的前期征地费用返还给乙方。
     二、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参与竞拍或者最终摘牌的,自乙方要求之日
起一个月内,甲方应将乙方预付的征地费用9,652万元全额无息返还乙方。
     三、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用地补充协议》的补充,同《用地补充协议》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同《用地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
为准。
     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
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大中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延期后签署的协议约定:土地挂牌竞拍期间,
大中赫公司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按照出让土地面积和起始价足额缴纳土地保证
金并参与竞拍。鉴于大中赫公司前期已缴纳前期征地费用9,652万元,如大中赫公
司参与竞拍并最终摘牌,大中赫公司按摘牌程序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临武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将其预付的前期征地费用返还 给大中
赫公司。
  本次签订《<用地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
能参与竞拍或者最终摘牌的,自乙方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应将乙方预付的
征地费用9,652万元全额无息返还乙方”,即存在因大中赫公司原因导致未能参与
竞拍或者最终摘牌而预付征地费用9,652万元无法归还的风险。
  公司表示,公司及大中赫公司将积极应对、全力配合土地招拍挂相关事宜以
降低和规避此项风险。
  四、董事会意见
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同意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延期事项,公司
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主要是为推进湖南大中赫取得临武锂矿新能源项目用地的进度,为项目的建设奠
定基础条件,符合公司发展锂矿新能源产业的战略规划。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对临武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财务资助延期后,大中矿业本部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0万元,占大中矿
业本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9,6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6%。
截至目前,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延期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静静               娄家杭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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