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健全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管理体系,完善监事履职评价、约束与薪酬调整机制,保
障公司监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监事
会在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
则,保障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科学有效。
适用人员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代表监事,指经股东单位推荐,通过公司监事会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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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选聘的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
公司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确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的原则;
司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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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公司监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勤勉程度、履
职能力、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互评价等方式进行。监事会根据评价结果将每位监事年度履职评
价划分为“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
价应当为“不称职”:
私利的;
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定。
确定不同的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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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按照公司一般干部员工薪酬相关规定领取薪酬。
新作出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予发放或部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
内市场禁入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风险,个人
负有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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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义务的;
谈监事本人,并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相关组织或股东大会更换监事人选。
公司监事薪酬构成及标准可根据市场环境、公司经营情况变
化作出调整。监事薪酬的调整方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执行。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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