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州宏
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宏华数科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和发展需求,提高其决策效率,公司拟为参股公司浙江
宏华百锦千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锦千印”)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与百锦千印其他股东方将按持股
比例共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其相关人士根据
百锦千印实际经营的需要具体组织实施并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提供担保的具
体事项。担保额度及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百锦千印为
公司持股 35%的参股公司,公司董监高未在百锦千印担任董事、高管等职务,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持股百锦千印,本次担保不涉及关联担保,亦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料印染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服装辅料制造;服装制造;服装辅料销售;
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王利贤分别持有百锦千印 35%、30%、15%、10%、10%的股权。
(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7,328.72 12,710.10
负债总额 541.22 755.43
资产净额 6,787.51 11,954.67
项目 2022 年 1-12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00 0.00
利润总额 -11.46 -32.84
净利润 -11.46 -32.84
注:由于百锦千印尚在筹建期,暂未产生营业收入及利润。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权属清晰,不存在
质押、抵押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百锦千印为公司持股 35%的参股公司,公司董监高未在百锦千印担任董事、
高管等职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持股百锦千印,百锦千印不属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关联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参股公司百锦千印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
元的担保额度,公司与百锦千印其他股东方将按持股比例共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担保期限根据届时签订的担保协议
为准,实际贷款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
和百锦千印与贷款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
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支持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利于发挥与公司的协同优
势,符合公司战略及产业布局,对公司的长期经营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其对外融
资过程中,应金融机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公
司自身正常经营。
持股比例共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参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财
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公司将在提供担保后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
财务状况,并就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司财产、资
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相关
担保的风险可控。综上,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分别为 0%、0%;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已获审批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3.5 亿
元,上述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42%、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为参股公司百锦千印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
担保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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