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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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规范运作》”)、
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订)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
应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监管指引第 5 号》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联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上市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十条   关联共同投资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
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
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
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
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
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
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
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
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
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
合并计算。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
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
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
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
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
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
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
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
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
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未达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确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
批决定;但董事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
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
易金额,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
                                    ;
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积计算,
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超过”、
                                “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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