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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确保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策的合法化、规范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相关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事项紧急或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第三章 审议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
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及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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